导语:司考刑法难点: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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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难点: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考刑法难点辨析: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
2011年司考刑法复习三重奏
司考刑法考点“应当与可以”
(一)纯正的不作为犯
例: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正条规定的行为(或禁止的行为或构成要件行为)就是“拒绝扶养”,即“不为”扶养,即不作为。
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类型讲,上述第261条因其法定的犯罪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拒绝扶养),被称为“不作为犯”。换言之,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属于“不作为犯”。类似的条款如:
例: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正条”的行为是“不及时报告”,属于不作为犯。
例: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正条”的行为是“不进行解救”,属于不作为犯。
类似还有“不征、少征税款罪”,也是正条行为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1)正犯均负有特定的义务,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这与不作为成立犯罪必有义务前提是一致的。
(2)该正条确立不作为犯罪的根基是义务规范或“当为”的规范,如孝敬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有关官员“应当”尽职(收税、管好自己持有的枪支、主动报告事故、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3)该正条确立不作为犯罪是直接把某种义务用刑法来维护。
3.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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