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1年司考难点之牵连犯吸收犯,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刑法的难点问题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规则,希望能对司法考试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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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一般情况下(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典型立法如修订后刑法第399条)。但如果刑法作了特殊规定,则依照该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1.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伪造货币罪从重;2.《货币犯罪解释》第2条,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3.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仍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但法定刑提高了);5.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盗窃罪从重。
对有些情形,法律则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80条)。
聚众犯罪的处罚范围这里的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关于聚众犯罪的处罚范围,即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范围,刑法典规定有四种模式:1.所有参与聚众犯罪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见第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第301条聚众淫乱罪。
目的犯:(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以非法销售为目的(126条);(2)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152条);(3)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法|律教育|网(175条);(4)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217条);(5)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扣留他人为人质实现其他不法要求(239条);(6)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243条);(7)诈骗类犯罪——以非法占有(非法所有)为目的(266条,192-198条,224条);(8)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303条);(9)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骗取出境证件(319条);(10)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363条);(11)行贿罪——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3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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