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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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的执行。
一般而言,一审判决在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判决一经宣判,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主要是考虑审判阶段羁押的目的是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和继续进行犯罪,危害社会。人民法院判处无罪或免除刑事处分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或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免予刑罚。这就失去了对被告人继续羁押的条件和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继续羁押,就是对被羁押人人身自由的侵犯。所以,无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都应当立即释放。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