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 【死刑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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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276、279-2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