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11条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11条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自我孤立 浏览量:22023-03-16 05:38:42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11条思维导图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执行的停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11条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11条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a29e3b65c009782aa5540d96343d173

思维导图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11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死刑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规定。

执行死刑,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执行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在执行前,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审被告人,查明其身份,核实犯罪事实及证据;在临场执行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在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本条规定的三种停止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依法改判,或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1、342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位置与坐标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位置与坐标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位置与坐标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cb15dae728c44681fced787eaf5eb61

第一章 税法总论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一章 税法总论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一章 税法总论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0faa1ac1f6fb416fcd93a71d32a32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