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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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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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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章立案

「重点法条」?

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相关法条」本法第63、85~8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了立案的案件来源。刑事司法机关的立案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检法机关的直接发现(第83条);二是社会上知道案情的单位、公民的报案或者举报;三是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四是犯罪人的主动自首。根据第86条的规定,对于这些案件信息,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而决定是否立案的标准应当是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本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下,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即:?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现的;?

(2)通辑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3?对于任何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检法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等,而不能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借口不予接受,也不能要求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己移送。对于虽然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对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他们以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公检法机关具有为他们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侦查

「重点法条」?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相关法条」本法第33条;《刑诉48条》第9~1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是自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所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根据《刑诉48条》第9条的规定,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司法机关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根据《刑诉48条》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既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2?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主要职责或者说主要工作是:?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本法第75条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侦查阶段);?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对此,应当注意区分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不同的诉讼权利。如本法第36、37条的规定是针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而非侦查阶段的活动。?

3?注意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律师的诉讼行为有不同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仅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而且被聘请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也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根据《刑诉48条》第11条的内容,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

4?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尽快安排。《刑诉48条》第11条规定,一般情形下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对于下列特殊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另外,根据该《规定》第12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检察机关、法院不得派员在场。?

5?注意律师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是有所不同的,后者主要集中体现在刑诉法第36条、第37条。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七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相关法条」本法第98条;《刑诉48条》第17条;《高检刑诉规则》第158条。?

「意思分解」?

1?询问证人的场所有如下几个地方:一是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二是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这种情况在必要的时候使用。根据《刑诉48条》第17条的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只能依照本条的规定而不得再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二个基本的规则,一是单独进行的原则,即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以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并便于证人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二是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是《高检刑诉规则》第158条的要求。?

3?如果所询问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根据第9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一点同本法第14条第2款关于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原则上都通知被询问或被讯问对象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不要混淆」?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或“必须”通知,通知的是“法定代理人”到场而非其他人如该未成年人的老师等到场。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相关法条」《高检刑诉规则》第171条。?

「意思分解」?

1?关于侦查实验,只有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同时必须经过公安局长的批准才能进行。?

2?

但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侦查实验是指有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使用的,如果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侦查实验的,应当由该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这是《高检刑诉规则》第171条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相关法条」《高检刑诉规则》第216~21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通缉令的适用。应掌握两点:一是适用通缉的对象,属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二是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16条与第218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脱的,经检察长的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但检察机关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基本情况交由公安机关,仍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2?在适用通缉的时候,应当遵循一个基本规则,即各级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管辖的区域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相关法条」本法第122、124~125、127条;《刑诉48条》第31、33条。

「意思分解」?

1?本条以及相关法条规定的是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问题。一般情形下的侦查羁押期限应根据第124条的规定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但如果案件具有本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这样,加上第124条的3个月与本条的2个月,前后的羁押期限可达5个月,但注意这里的羁押期限是从逮捕后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拘留后开始计算。?

2?本条规定的可以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延长2个月内四种法定情形基本都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重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而依本条规定延长后仍不能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即上述5个月内)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如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本条以及第124条、第127条的法定情形需要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其直接依法决定。但应注意的是,根据第125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当然这类案件并不仅仅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4?在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时,应当注意本法第122条的规定,即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48条》第33条对此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关于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问题,大致可以用下图表示:

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 ↓↓↓↓?(一般情形)(上级检方批)(四情形,省检批决)(四情形且可判10年以上, 省检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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