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的就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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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14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条文注释】对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残疾人保障法》,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3)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有关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对退役军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退役军人就业的特殊规定体现在《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按照《兵役法》的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关联法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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