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辩护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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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练习题]辩护人的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律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相关链接】 《刑诉解释》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二百五十二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配套练习】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答案】 cD
【解析】 方某属于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王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且不是近亲属;在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不属于《刑诉解释》第33条第(4)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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