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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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九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外,还有一类情形也导致物权的变动直接发生效力,即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情形。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本条对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1.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物权。本法第27条所规定的物权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人而产生变动,不难被理解,但为何继承也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呢?首先来看法定继承,按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例如甲死后其财产由其子乙继承,那么继承的大致流程为:公示催告与依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若仍有剩余财产,方能作为遗产处理,即只有在对被继承人甲生前债务清偿完毕后,继承人乙才享有对剩余财产的所有权。
假设乙对遗产的所有权发生在清偿债务之后,那么他对甲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的行为(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如何能生效呢?换言之就是,乙如何取得对遗产的处分权而对甲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因此,法律从逻辑上就必须规定乙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由此,乙将所继承的遗产首先用于对甲生前债务的清偿这一财产处分行为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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