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一种特殊的处罚方式,对附加刑来说,附加刑的种类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等一些处罚,那么我们国家有哪些附加刑罚呢?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我国还有哪些附加刑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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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还有哪些附加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加刑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
(二)被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无罪的人不是量刑的对象。
(三)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
(四)量刑的轻重取决于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在量刑过程中,判断刑事责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案件确有的各种从重和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一)属地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使用与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的,就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犯罪
(二)属人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三)保护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过和国领城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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