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分为原告和被告,我们知道行政法中的被告一般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被告(哪些可以为被告)?接下来,树图网小编来详细为大家来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当事人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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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哪些可以为被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违反“门前三包”的规定为由,对毗邻的6家商店分别处以罚款,对这6家商店的6个处罚行为分别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6家商店均不服,或有两家以上的商店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几乎相同的时间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分别裁决。可以看出,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仅仅因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被统一起来,法院认为宜于合并审理并实行合并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共同诉讼并不是必须要合并,关键在于能否达到并案审理简化诉讼的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