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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宪法复习指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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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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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宪法复习指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理和宪法都在试卷一之中(总分150分),法理部分占22分(单选题6题6分,多选题6题12分,任选题2题4分),宪法部分占23分(单选题7题7分,多选题7题14分,任选题1题2分),两部分总和为45分,占到试卷一的1/3.

2007年法理学卷一单选7分,多选12分,不定选6分,卷四45分合计70分;宪法卷一单选7分,多选12分,合计19分。

在分数上法理和宪法都不如刑法或民法等法律占的分数多,考生很容易忽视它们,或者是较为重视法理或宪法,但总觉得很难把握,尤其是对法理感到不可捉摸。其实,考生有这样的心理是正常的,因为法理和宪法都是教为抽象的,没有案例,充其量只是举出事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科目都是以案例为主。

二、学习方法

1.将抽象的理论结合法条或事例、将法条结合事例。

虽然法理和宪法比较抽象,但法理和宪法也较以前有了很大变化,就是这两年的考题往往尽可能地以具体的法条或事例来检测你对抽象的法理或宪法条文的掌握。所以,在平时学习时我们也多找一些这样的题目来训练自己,尤其是能够联系具体条文或事例来运用、理解法理或宪法条文。

2.注意从脉络上、体系上把握法理和宪法的核心。

法理和宪法有一个比较容易的地方,就是它比刑诉法或经济法或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学科在体系上要简单一些,花少量的时间就容易掌握。法理是4个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这4个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从4个方面来阐释法,法的本体是从法的静态的方面,法的运行是从法的动态方面,法的演进是从法的历史,法与社会是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这4个方面。4个部分的展开很有特点,核心就在于到底什么是法?这一核心将4个部分有机地联成一个整体。

宪法是6个部分,即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国家基本制度(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宪法在体系上有别于法理,宪法在体系上基本与1982年宪法典的体系结构吻合,第一部分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最后一部分宪法的基本理论及其保障除外。也许考生没有注意宪法典的目录,其实宪法典目录很有用,它可以有一举三得之功效:掌握现行宪法结构顺序与前三部宪法的区别、这一目录所反映的理论和观念上的变化、通过宪法典结构掌握宪法的核心(究竟什么是宪法?宪法主要是关于人权或公民权利自由和国家机关的法律,是关于权利与权力的法律)。

其实整体与部分是分不开的,这些整体上的理解和把握都是某一具体内容紧密相连的。例如,我们在学习法理第四部分法与社会时,我们就要带着一个问题,到底法与这些社会现象有什么区别?法为什么是法而不是宗教、不是道德等等。当然也要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宪法也是如此,无论是具体的宪政的理解还是对具体公民权利或国家机关的某一权利的行使都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分不开的(限制权力,保障人权)。

3.通过比较掌握法理中的诸多概念、宪法中的各个国家机关的具体内容。

也许在复习其他科目时也要运用比较的方法,但不像在法理或宪法中那么普遍而不可或缺。例如,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之间区别是准确掌握各个作用的关键,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的区别,法系与法律体系,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司法、执法、守法,等等许多概念。

宪法也需要比较,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组成、产生、职权方面的内容特别容易混淆。另外,宪法中的比较与法理的一个区别在于复习宪法最好能够在看书时同时翻开宪法典,将书里的内容和宪法条文做相应对比,因为宪法典的好处是文字准确,大多数宪法题都来自宪法条文,书里的内容有助于理解宪法知识点。在比较国家机关的具体内容时,自己最好能够制作一些图表,这样经过消化之后印象深刻。

4.反复做真题。

将历年的法理或宪法真题集中起来反复做。为什么让大家反复做真题呢?这是因为真题的质量一般比较高,不会误导考生,二是真题可以让考生熟悉知识点并熟悉题型。每一次做真题时不要相隔太近,这样就起不到很好的作用,因为你第一次做的时候可能都记住答案了。通过做真题,做一道真题掌握一个知识点,并能够做到举一反三。

5.必须比较新旧大纲的变化之处,尤其是要掌握大纲新增加的内容。

总结这几年的司法考试中的法理题和宪法题,不难看出每年新增加的内容基本上都在当年的考试中出现了。例如,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竞合,当年就出了这个知识点的试题。

6.既注意试题均衡分布,又要注意重点知识点。

在复习法理和宪法时一定要注意,不要一说重点,就不看非重点,所谓重点或非重点只是从知识点在本学科的重要性以及在试卷中出现的频率,试卷一般要求4个部分都要有所体现,只是重点章可能占的分值多一些。但也不能因此而忽略重点,由于现在不允许有司法考试指导教材,所以以前那种在教材里找原句的死记硬背的情况不会再出现了,重要的知识点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各章的重点

1.法理学的重点

法理学的第一章的重点有: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利益、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渊源的分类,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规汇编与法典编纂,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适用法);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要特别注意法的渊源与法的部门的区别,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我国主要法律部门),要特别注意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和种类,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客体(法津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的特点和种类,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的种类;

第二章的重点有:立法的特点,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区别,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守法的含义,守法主体,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法律推理的类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第三章的重点有:

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区别,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法系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法治国家的含义和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的重点有: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的社会基础,法对社会的调整,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曲区别);

宗教对法的影响,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

人权的层次(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法与人权的实现),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2.宪法学的重点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的重点是:

古代意义宪法与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分类;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美国宪法、 法国宪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发展的趋势;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的结构(序言、正义、附则);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章的重点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有关经济制度的内容结合前面的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加以复习;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2006年新增);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种类,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区别,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执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四章的重点有:

取得国籍的方式,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公民权与人权,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基本权利的内容: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特定人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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