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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考点和习题精解(一)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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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学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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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周旺生:考点和习题精解(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位置

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是全部法学教育的必修课程,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各种关涉法律主题的考试都必然要考的科目,自然也是国家司法考试所必考的科目。为此,参加司法考试的所有考生,都需要学好法理学,攻克法理学。而要学好和攻克法理学,就需要认识法理学,需要认清法理学的显著特征,需要明了法理学同其他学科或科目的关联,需要知晓法理学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位置。

首先,法理学是一门具有很大跨越性和辐射性的专业基础学科。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学科,包括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其他13门科目,没有不同法理学发生关联的,也没有不受法理学的辐射的。法理学是所有这些学科或科目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和原则,所阐释的方法和知识,所界说的概念和命题,对其他各门学科或科目都有普遍指导意义。比如,学好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制定、法的监督、法和经济、法和政治、法和人权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原则、方法和知识,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宪法学科,就有直接的帮助;学好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律责任、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基本原理、方法、知识和概念,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学科,就有直接的帮助;学好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传统、法的现代化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制史学科,就有直接的帮助。在法学体系中,没有哪个学科能够像法理学这样,站在整个法学的制高点上,向其他所有学科辐射。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理解法理学的特征和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不充分发掘法理学的价值,就无以大力发挥法理学对其他13门学科的指导作用和基础作用,就不可能有效地使法理学为这13门学科提供服务,就是严重地浪费理论、方法和知识方面的资源,也就绝非聪明智慧的考生。

事实上,法理学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愈见明显的。其一,法理学作为司法考试14门科目之一,在试卷一中一直占有不可或缺的位置。其二,法理学在近年司法考试试卷中的分值呈上升趋势,例如2005年试卷四的最后那道25分的分析论述题,就是纯属法理学的试题。 2006年试卷四的最后那两道各35分的分析论述题,也有四分之三属于法理学的试题。其三,从试卷一到试卷四所包括的其他13门学科的许多试题的内容,都同法理学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特别是司法考试试卷四实行改革亦即设置分析论述题以后,法理学的地位更发生明显的变化。这些分析论述题中除直接包括纯属法理学的试题因而需要运用法理学原理和知识以解答它们之外,其他分析论述题也差不多都同法理学相关。就解答试卷四中的这些分析论述题而言,如果能够既运用相关部门法的知识理论,又能较好地运用相关法理学原理和知识,对于考生在解答试卷四的试题时获取好的成绩或更高的分值,有直接的和重大的帮助。所以,那种认为法理学无足轻重、学好学不好无碍大局的糊涂观念,必须坚决摒弃。

例如,2003年首次在试卷四中出现的那道30分的分析论述题,要求考生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知识谈谈自己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识,并就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所引起的社会不同看法和争议阐释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要很好地解答本题,除了需要运用相关部门法的知识理论外,也可以运用法理学中的合法和合理相互关系的原理、个人驾车自由和维护社会交通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原理、法律效果成本分析原理等,来分析论述。

又如,2004年试卷四那道25分第七大题,要求考生就甲男和乙女邻居关系处理不当而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自己的有关观点和理由。要很好地解答本题,除了需要运用相关部门法的知识理论外,也可以运用法理学中的法和道德相互关系原理等,来分析论述。

再如,2004年试卷四那道25分第八大题,要求考生就某地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通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为客户制作男女结婚生子后孩子的彩色图像一事,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谈谈自己的看法,并阐释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要很好地解答本题,除了需要运用相关部门法的知识理论外,也可以运用法理学中的法和道德、法和科学技术相互关系原理等,来分析论述。

二、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考点

掌握法理学这门学科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考点,是有效掌握法理学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非常重要的门径。而掌握法理学考点的尤其可靠和尤有权威的办法,是分析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明了这些试卷上到底都考了哪些原理和知识点。从国家司法考试举办以来的法理学试题看,已考的法理学原理和知识点覆盖和包涵下面这些问题。

2002年度的考点依次包括:(1)法律体系的概念;(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4)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5)法律责任同法律权利和义务可否相互转移;(6)法律制裁是否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7)法的指引作用;(8)立法是否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9)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否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10)什么是法的有选择的指引;(11)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主要有哪些;(12)哪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13)实行法的移植应注意什么;(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有多大;(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16)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含义;(17)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基本内容;(18)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有哪些;(19)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20)法律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21)如何理解宪法的指引作用。

2003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摩尔根和恩格斯有关法的产生的观点;(2)法律解释的方法;(3)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4)法治的概念和基本理论;(5)法和宗教的关系;(6)法和道德的关系;(7)法和科学技术的关系;(8)法和政治的关系;(9)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10)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11)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12)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13)如何理解法律意识的含义;(14)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关系;(15)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和法律思维的关系;(16)法律思维的涵义;(17)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的关系;(18)合法性和合理性;(19)法和道德的关系。

2004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作用的基本观点;(3)法律思想史上关于法和道德联系的基本观点;(4)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5)关于法律原则的基本知识;(6)法律规则的分类;(7)法的效力冲突和默示废止方式;(8)法治和法制的含义和区别;(9)执法和守法的区别;(10)辩证推理;(11)限制解释;(12)法律事件;(13)法的空间效力;(14)立法法关于法的效力和法的适用的规定;(15)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根本原因的观点;(16)西塞罗关于人定法源于自然法的观点;(17)法的移植对象;(18)法的继承对象;(19)马克斯?韦伯关于法的分类的观点;(19)法同原始社会规范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20)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继承关系;(21)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区别;(22)“法的社会化”同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23)法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方面的区别;(25)科学技术的法制对法的影响;(26)法律关系的主体;绝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问题;(28)法和道德相互关系;(29)科学技术同法的关系。

2005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法律与利益关系;(2)法律逻辑的推理方法;(3)法律解释中的行政解释;(4)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冲突;(5)相对权利和相对义务;(6)法律责任的承担;(7)可否依据法律原则处理案件;(8)法的正式渊源的适用;(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0)事实判断;(11)司法解释;(12)演绎推理;(13)任意解释;(14)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15)法律事实;(16)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17)立法解释;(18)法律解释的效力;(19)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0)法律后果同法律制裁的关系;(21)法律责任的设定及其同法律制裁的关系;(22)法律责任和法律条文的关系;(23)如何理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说法;(24)如何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25)如何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26)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27)如何理解有关法源的说法;(28)如何理解法的对人的效力;(29)如何理解法律规则;(30)法的正义价值;(31)法的价值冲突和个案平衡原则;(32)如何理解行为能力;(33)如何理解法律事实;(34)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35)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的规定;(36)根据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判例法制度和我国的相关实践,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自己的看法。

2006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法律原则;(2)法的正义价值;(3)法的价值冲突;(4)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5)法与宗教的区别和联系;(6)法与宗教的关系;(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冲突;(8)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9)如何理解和处理法律责任竞合;(10)法和科技的关系;(11)法律解释与法律职业;(12)法律解释方法;(13)法律解释的意义;(14)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15)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种法律关系;(16)法律事实中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分辨;(17)法律关系主体;(18)实体法律关系;(19)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法律与风俗习惯的位阶;(21)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22)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关系;(23)现行法律与传统观念的冲突;(24)法与道德是否完全重合;(25)立法是否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26)法的适用过程是否完全排除道德判断;(27)如何理解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28)如何理解任意性法律规则;(29)如何理解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30)如何理解演绎推理;(31)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需要运用价值导引方式;(32)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33)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34)如何理解事实判断;(35)如何理解“解释学循环”;(36)结合实际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37)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38)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涵义及效力根据;(39)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以上是五年来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所真实展示的法理学的考点。这些考点虽然还未全部包括所有法理学的考点,但其覆盖的考点已非常广泛。掌握这些考点,以这些考点为基础,再附以其他尚未考到的考点,考生在考试中必然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1][2][3][4][5][6][7]转发分享: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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