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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石家庄考区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公告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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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司法部已于11月18日公告。根据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石家庄考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发布公告,请申请人逐项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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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1年司法考试石家庄考区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公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 成绩通知单下发与分数核查由于报名时部分人员的通讯地址填写不准确,导致成绩单无法邮寄。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在申请资格的同时领取成绩单。其他应试人员如需领取成绩单,可在2011年12月30日前到报名地领取。

分数核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试人员,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截止日期12月7日),向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格式:将准考证副证复印在A4上半页,下半页写明申请事项及理由。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二、三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核查分数要随时登录石家庄市司法考试网http://www.sf-ks.com查看公告。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一)时间安排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2011年12月19日至25日,由应试人员本人向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双休日24、25日正常办公。

由于人数较多,为保持现场工作秩序、防止拥挤和便于申请资格人员办理手续,请对照本人《准考证》号按下列时间段分别办理:

12月19日:1113010100001—1113010100600号;

12月20日:1113010100601—1113010101200号;

12月21日:1113010101201—1113010101800号;

12月22日:1113010101801—1113010102400号;

12月23日:1113010102401—1113010103000号;

12月24日:1113010103001—1113010103600号;

12月25日:1113010103601—1113010104490号。

(二)申请人从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一式二份),并由本人如实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

(三)申请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数量、排列顺序如下):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份;

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3份;(现场领取1份);

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及A4纸复印件2份(可在办理资格申请手续的同时在现场领取1份);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审验后退回。需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以军官证或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报名,尚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本人户口本(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3份(“户主页”及“本人户口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原件审验后退回);

6、高等学校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审验后退回);

持部队院校毕业证报考的,同时提交学历提交查询报告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份,否则,自动放弃资格申请;

7、《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2份;

8、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粘贴在申请表指定位置,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像时除现役军人以外,一律不准着制服或奇装异服。要求用像纸洗的照片,不得用电脑打印;色彩不得失真,人物清晰,无反光,且人头大小适中;为统一标准,照片裁剪时应到现场使用“照片裁剪器”裁剪;

9、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B、C类资格证书人员转档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石家庄市报考需回原籍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单,到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申请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后,由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户籍在石家庄地区在外地报考的人员,需到报考地办理报名材料转档手续,待报名材料转到石家庄后,由本人到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五、重复申请资格往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2011年又参加考试且成绩在315—359分之间,符合重新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再受理申请,也不再重复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六、证书升级往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2011年又参加考试并达到360分以上的合格分数线,符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办理资格申请的同时,需交回原取得的B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予办理证书升级申请手续。

七、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资格申领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的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待司法部确定后另行通知(要随时登录石家庄市司法考试网http://www.sf-ks.com查看公告)。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成绩通知单及其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要求清晰、整洁。所有复印材料的印章清晰。

(二)填写相关表格时一律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0.5mm黑色签字笔(申请人自带),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准确,信息完整,内容写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超出表格。填写时认真参考样表,不得填写错误。对于不清楚的内容,经询问工作人员后再行填写。

(三)提交的照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尺寸(46mm×32mm)洗印和裁剪。为严格统一标准,现场备有“照片裁剪器”,裁剪时可到现场使用裁剪器裁剪。照像时除现役军人以外,一律不准着制服或奇装异服。

(四)审核过程中,如审核机关认为申请人需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及时提交。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为本人放弃申请。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1号楼402房间;联系电话:87852253.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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