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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广州考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通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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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公告和通知要求,现就广州考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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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1年司法考试广州考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360分以上合格人员(包括港澳台考生)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A证)

1、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2011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广州考区达到360分以上合格分数线人员请于2011年12月8日—12月15日,登陆广州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gzsk.gov.cn,点击“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功能键,按要求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请申请人务必登录: http://www.gzsk.gov.cn/zhengshuyuyue.htm,预约到现场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材料的时间并打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现场受理预约单》。

2、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1)时间:2011年12月19日—23日

上午9:00—11:00 下午2:30—5:00

(2)地点: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广州市连新路19号广州市司法局大楼一楼)。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网上打印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现场受理预约单》1份(彩色黑白均可)。

②《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广州市司考办根据申请人网上申请填报内容现场打印,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

③《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1份(由广州市司考办现场统一打印并盖章)。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

⑤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及复印件2份。

在广州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的身份、学历证件要求与报名确认阶段现场提交的材料相同(包括国外学历认证书、身份公证书等)。

已持有B证或C证资格且考试成绩达到360分以上的A证申请人,还须交回原资格证书正、副本。

⑥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彩色证件照片3张(要求:正面、免冠、彩色、大小为46mm×32mm,照片需按照规格自行裁剪好,现场递交申请时,需将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另外1张背面注明本人姓名,装入广州市司考办提供的相片袋,用于制作证书)。

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彩色黑白均可)(具体查询网址: 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为确定申请人学历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司法行政机关将在申请现场对申请人的学历查询结果进行复核。对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无对应学历查询结果的,资格申请人须在2012年1月31日前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因学历认证需时较长,请申请人尽快上网自行查询本人学历,以免延误资格申请。

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照片外)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复印并提交,所有原件经审验后当场退回本人。

(二)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享受放宽优惠政策的合格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B、C证)

户籍属于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优惠政策(即报名确认现场提交了户口簿)、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请该类考生于2011年12月8日—15日(周六、日不办公),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主、副证及户口簿到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确认手续,然后回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三)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不再受理。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其它

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9号广州市司法局大楼一楼(人民公园西侧对面,公园前地铁站I2出口,连新路北行约100米),联系电话:83324608.

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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