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厅通知精神,现就南京考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分数核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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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京市司法考试成绩及资格申请事宜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成绩公布、查询及合格分数线考生可于11月18日上午8时起,通过拨打(16899800)声讯电话或登陆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本人成绩(成绩以我办邮寄给考生的书面通知单为准)。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详见部、省厅公告。
1、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时间:2011年12月2日前工作时间内。
地点: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科学会堂10号门二楼(原现场确认报名点)。
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
提交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书面申请书。
2、核查后的成绩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3、考生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一)在南京市报名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在2011年12月16日至30日工作时间内,向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以下简称“资格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准考证(主证、副证);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
3、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不得着制服)。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办理。
(二)在我市报考、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人员请于2011年12月16日至22日工作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主、副证)和成绩通知书到我办办理报名材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四)办理地点: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科学会堂10号门二楼国家司法考试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间:2011年12月16日至30日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即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30.互动提醒:
为避免受理时人多拥挤,确保有序、高效,我办将按准考证号码分时段相对集中办理,具体为:
12月19日受理准考证号为:1132001010001至1132010101500;
12月20日受理准考证号为:1132010101501至1132010102700;
12月21日受理准考证号为:1132010102701至1132010103700;
12月22日受理准考证号为:1132010103701至1132010104700;
12月23日受理准考证号为:1132010104701至1132010105871.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务必在12月30日前(工作日内)办理申请资格手续。
(一)成绩达合格分数线的资格申请人员,须现场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现场免费领取)。
(二)2011年本科毕业生和持本科阶段成绩合格证明报名的考生,现场确认报名时未提交学历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的合格人员,收此通知后,请自行提前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http://www.chsi.com.cn/xlcx/)” 网上查询系统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表》”。无法查询的,务必迅速至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205号)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手续。申请资格时不能提交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或因现场无法查询学历信息再行学历认证,不能及时提交认证报告,而影响资格申请受理,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三)资格申请须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四)学历证书、身份证件复印由现场工作人员免费办理;
(五)分数核查结果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我办将在南京国家司法考试网上公告(网址:http://sfks.njsfj.gov.cn/www/njsfj/sfks/index.htm)。
(六)在办理分数核查或资格申请期间,仍未收到成绩通知单,在办理时补领。
(七)合格人员如需保留成绩证明复印件,请现场提出申请,免费办理。
联系电话:83226021、83617290
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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