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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有哪些内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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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理,放在不同环境下它的意义是不同的,也很可能不同价值观的人眼里,合理的定义也是不同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合理使用制度有哪些内容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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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合理使用制度有哪些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合理使用制度有哪些内容

在著作权法的众多条款中,合理使用始终是最具争议的部分。由于处在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合理使用适用范畴的任何扩张或缩小,都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重塑著作权法,甚至触及言论自由等宪政问题。具体而言,关于合理使用的争议,既存在于理论前提上,又体现在制度设计中。首先,在理论前提上,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界定折射出了著作权法在权利排他与表达自由之间的矛盾,如果将著作权制度视为一种激励机制,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就是通过权利配置来实现著作权客体的最大效用。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合理使用,则应视为著作权市场的补充,其适用范围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反之,如果将著作权视为增助市民社会民主的制度工具,“参与文化生活”的人权将转化为著作权语境下以合理使用制度为代表的“使用者权”,在确定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时,对人权的伸张将压倒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界定始终与传播技术的发展相纠结。当新技术孕育出新的市场后,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期待从中获利,此时著作权法的任务就是通过赋权来分配新的利益,而对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将决定上述利益分配的结果。

二、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吗

要回答合理使用制度在版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扮演什么角色,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吗?或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或者仅仅是侵权的豁免?也就是,合理使用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有关合理使用的性质,理论上概有三种学说:“权利限制说”: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侵权阻却说”: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使用者权利说”: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利。我国大多数学者将合理使用制度仅仅当做是著作权的限制或者是侵权的豁免,他们一般将合理使用放在权利限制的章节下进行讲解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严格地讲,这种情况(合理使用)已经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只是因为处于考虑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并在理论上称这种使用为“合理使用”。”

三、合理使用是怎么样的

1、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2、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3、在使用主体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4、其他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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