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返还房屋,出租人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应对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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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返还房屋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人既不支付租金,又不腾退房屋的,出租人不仅可以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还可以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承租人不返还租赁的房屋时,能不能退押金要依据签订的租赁合同而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