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法院会将某些诉讼案件合并起来进行审理,这样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法条是什么?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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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法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并审理的具体条件: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案件合并执行的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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