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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基础知识总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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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基础知识总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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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宪法学》基础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宪法的本质

1.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2.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主要地位,基于此可以把宪法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职业培训教育网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2)宪法在普通法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政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基于此民主和宪法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宪法的渊源

1.宪法典: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其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从这一意义上讲宪法性法律只是普通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2)在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我国的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3.宪法惯例

(1)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宪法惯例的特征有:

①宪法惯例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

②宪法惯例的内容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③宪法惯例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3)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4.宪法判例

(1)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在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

(3)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的宪法问题做出的判例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4)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法院不能创设宪法规范,但有的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如果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那么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不得用该法律或行政命令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西方有些国家,在本国的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如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美国缔结和即将缔结的条约是美国的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该受其约束

宪法实施的途径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1)宪法的执行:宪法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宪法适用:宪法适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宪法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最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就是宪法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2.宪法的遵守:

(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

(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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