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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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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法上的国家的阐述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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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际法上的国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地球上一定地域内定居并成立和组织政府的人民的集合体。

(二)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

4.主权

(三)国家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

对内最高:1. 国家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各项制度及生活方式;2. 排他的管辖权;3. 除了接受国际法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更高权威的命令强制。

对外独立:1. 国家有权独立开展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2.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控制。

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

中、英、法、意、朝、韩、印尼等

(二)复合国

复合国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联邦制国家主要有:美、俄、加、瑞士、德、印度

邦联:波黑穆克联邦和克罗地亚共和国组成的邦联

(三)永久中立国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四)附属国

分为附庸国与被保护国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的权利

基本权利:国家依据主权所固有的权利,所有国家当然享有且没有差别。

派生权利: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各国所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的两个特征:独立自主与不受干涉,国家独立权是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

独立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独立还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理、不可减损的性质。一国要么是独立的,即主权的,要么是非独立的,即非主权的,二者必须居一。因此,以独立作为其根本属性的国家主权也具有如上属性。

独立权在内容上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二、平等权

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平等权的内容:

1. 国家在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

2. 在外交文件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缔结的条约中,本国文字的文本同对方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3. 各国的尊严不得侵害,国家领导人不受诽谤,国旗、国徽不得被滥用和侮辱。

4. 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依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原则上,国家行为和财产以及国家代表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5. 一国侨民享受与各国侨民的平等待遇。

三、自卫权

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国际法上认为国家享有的自保权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第二,国家对于外来武装攻击有实施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又称狭义的自卫权,或一般意义上的自卫权。

自卫权的行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自卫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行使的前提:受武力攻击

2.自卫的时间: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并不影响其职权

4.在武力限度上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四、管辖权

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事、物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反映了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从国家职能角度国家管辖权分为:立法管辖、裁判管辖和执行管辖。

为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行使管辖权,就必须确定国家合理地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和界限,确立国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在当前主要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性原则、普遍性原则。

(一)属地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在各类管辖权类型中居于优先地位。一国如果要在其他国家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执行管辖权),必须事先取得对方国家的同意。

属地管辖权受限制的情况:

1.外交豁免权

2.主权豁免原则

3.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

4.有时受外国属人管辖的限制,如国家无权强迫在本国的外国人服兵役

船旗国管辖原则:国家对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如公海或外层空间等,具有本国国籍的航空器、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的人、物及事件行使管辖权。

国籍国、船旗国,为登记注册国。

现在普遍认为船旗国管辖是一种具有独立基础的管辖原则。

(二)属人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根据属人管辖权国家可以对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司法管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之规定。

属人管辖权之行使受到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如对在外国境内的本国人,如果没有所在国有关当局的协助,一般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三)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此类管辖是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领土完整和重大利益免受犯罪行为严重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大犯罪行为,如伪造货币、间谍行为、违反移民和弑君罪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之规定。

(四)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的权利

基本权利:国家依据主权所固有的权利,所有国家当然享有且没有差别。

派生权利: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各国所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的两个特征:独立自主与不受干涉,国家独立权是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

独立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独立还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理、不可减损的性质。一国要么是独立的,即主权的,要么是非独立的,即非主权的,二者必须居一。因此,以独立作为其根本属性的国家主权也具有如上属性。

独立权在内容上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二、平等权

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平等权的内容:

1. 国家在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

2. 在外交文件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缔结的条约中,本国文字的文本同对方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3. 各国的尊严不得侵害,国家领导人不受诽谤,国旗、国徽不得被滥用和侮辱。

4. 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依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原则上,国家行为和财产以及国家代表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5. 一国侨民享受与各国侨民的平等待遇。

三、自卫权

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国际法上认为国家享有的自保权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第二,国家对于外来武装攻击有实施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又称狭义的自卫权,或一般意义上的自卫权。

自卫权的行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自卫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行使的前提:受武力攻击

2.自卫的时间: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并不影响其职权

4.在武力限度上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四、管辖权

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事、物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反映了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从国家职能角度国家管辖权分为:立法管辖、裁判管辖和执行管辖。

为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行使管辖权,就必须确定国家合理地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和界限,确立国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在当前主要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性原则、普遍性原则。

(一)属地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在各类管辖权类型中居于优先地位。一国如果要在其他国家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执行管辖权),必须事先取得对方国家的同意。

属地管辖权受限制的情况:

1.外交豁免权

2.主权豁免原则

3.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

4.有时受外国属人管辖的限制,如国家无权强迫在本国的外国人服兵役

船旗国管辖原则:国家对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如公海或外层空间等,具有本国国籍的航空器、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的人、物及事件行使管辖权。

国籍国、船旗国,为登记注册国。

现在普遍认为船旗国管辖是一种具有独立基础的管辖原则。

(二)属人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根据属人管辖权国家可以对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司法管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之规定。

属人管辖权之行使受到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如对在外国境内的本国人,如果没有所在国有关当局的协助,一般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三)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此类管辖是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领土完整和重大利益免受犯罪行为严重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大犯罪行为,如伪造货币、间谍行为、违反移民和弑君罪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之规定。

(四)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第三节: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又称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而言,即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

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抗辩,仅是使外国国家和财产免受所在国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如出现相应的民、刑事案件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绝不是享受豁免的主体可以不受国内法约束的意思。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直至19世纪末,国家很少进行商业活动,因此国家的所有行为都享有豁免,是为“绝对豁免主义”。

20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参与商业活动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即将国家行为区分为两类:

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统治权/主权行为,可豁免)

经济、贸易等商业活动(管理权/私法行为,不予豁免)

中国在整体式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但在投资等某些领域存有例外情况。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主体是国家,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条规定了能够代表“国家”援引豁免的个人或机关包括: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四、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3条规定了八种不得援引豁免的情况:

(1)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人身上伤害和财产损害

(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机构

(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8)仲裁协定的效力

五、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不援引管辖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国家管辖的放弃可以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做出。

注意《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应被解释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的行为。

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需要另做明确的表示,即为明确表示放弃执行豁免,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与方式

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一)承认的特征

1.对象: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与叛乱团体

2.性质:承认是国家的单方面政治行为

3.承认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二)承认的方式

1.明示与默示

2.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二、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1.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既存国家承认才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即承认创设国法律人格。

2.宣告说:承认仅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对事实予以宣告,不具有创设国际法律人格的作用。

(三)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

1.合并

2.分离

3.分立

4.独立

(四)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

1.奠定国家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但承认不等于建交

2.双方可以缔结条约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政府承认

(一)政府承认的概念

既存国家承认另一既存国家的新政府,即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政府承认一般发生在由于社会革命或叛乱等以非宪法手段造成的政府更迭。

(二)政府承认的条件

必要条件:“有效统治”,即新政府在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或控制。有效统治原则是一国承认新政府的根据,而其是否符合本国国内法在所不问。

(三)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

1.双方保持或建立外交关系的基础

2.承认新政府作为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

3.新政府一旦获得承认,对原政府的承认就自动终止和撤销

4.承认的效果原则上可追溯到新政府成立之时

第五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上继承的特征:

1. 继承的主体:国家、政府、国际组织

2. 继承的对象:与继承领土有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条约方面的和其他方面的(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

3. 继承的发生:领土变更、政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

二、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领土变更,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合并; 2. 分离; 3. 解体; 4. 部分领土转移; 5. 独立

国家继承必备的两个条件:

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国家责任不予继承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

(一)条约的继承

人身条约不继承、政治条约不继承;

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理交通等方面的条约。

依领土不同变更情况,继承国对条约的继承情况也不相同:见后面表格

(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包括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和国家债务。

1.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按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转移,不单纯考虑其地理位置。

依领土不同变更情况,继承国对财产的继承情况不同。

2.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不能分割,但可以复制以供使用。

依领土不同变更情况,一般依协议解决,无协议则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新独立国家的规则稍微特殊。

3. 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也称公共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

以国家名义借的债务,包括国债(用于全国)和地方化债务(用于部分领土)都在继承范围之内,而以地方当局借的地方债务国家不承担责任。

恶债不予继承。

依领土不同变更情况,继承国对债务的继承情况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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