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法主体的介绍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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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人格者(international persons),是指那些具有或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的实体。
这里,所谓“国际法律人格”是指在国际法制度中承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capacity to bear rights and duties under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这种能力不仅包括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权利能力,还包括国际法上的行为能力。
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是确定国际法主体的唯一标准。
二、对国际法主体概念的理解
(一)国际法主体所具备的权利和义务能力必须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能力,这些国际法权利和义务必须为国际法主体所直接享有和承担,而非一般国际法的规则或条约规定为某一实体所带来的利益或造成的负担;
(二)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直接享受者与承担者;
(三)法律主体的概念具有相对性、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即法律主体的地位可以赋予不同种类的实体,每个实体可能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国际法主体也是如此。国际法的主体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关系演进而发展的。
一、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规范和调整的主要的社会关系。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要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具有承受国际法上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际法的全部原则和规则都适用它们。因此,主权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也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原始的、完全的主体。
为什么说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
1)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
4)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
5)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二、国际组织
这里主要指的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了使这些国际组织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创立这些组织的多边条约,以明示或暗含的方式,都赋予了它们国际法律人格,使其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组织是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院认定了联合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及提出国际赔偿请求的能力
三、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或称为民族解决运动组织,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资格问题是在非殖民化过程中被提出来的。
民族自决权为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础,而赋予争取独立民族以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客观需要。
这些民族解放运动通常都具有特定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并以实现民族独立和建立主权国家作为目标。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国际关系并被赋予一定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能力。
争取独立民族是一种过渡性的和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四、国际法主体的类别
(一)原始的国际法主体 vs. 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vs. 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三)客观的国际法主体 vs. 相对的国际法主体
一、自然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几种观点:
1. 18、19世纪只承认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
2. 20世纪初有人提出只有个人才是唯一国际法主体;
3. 折中说,特定场合自然人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4. 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
当前趋势:
目前,个人还不具备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但是,在某些特殊领域,例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领域, 确有个人被相关的国际条约赋予了一定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能力。承认个人在有限范围内的主体资格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在人权保护领域的个人申诉机制:
现在,投诉者可就九份所谓“核心人权条约”规定权利的侵犯行为提请联合国注意。九份条约如下: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公民和政治权利;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种族歧视;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性别歧视;5.《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残疾人的权利;6.《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7.《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8.《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9.《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儿童权利。
国际刑法领域的个人刑事责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对战犯的审判:“国际法对于个人和对于国家一样,使其负担义务和责任,这点久已为人们所承认”。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地位问题
(一)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目前属于在功能上有限的国际法律人格者候选人(another candidate for functionally limited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跨国公司
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所适用的原则,一旦争端被提交到ICSID,国家和跨国公司就在ICSID仲裁庭上被视为平等的主体。
(二)非政府组织(NGOs)
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人格依然是个未决的问题(an unsettled issue)。但一些NGOs在国际层面具有一定的地位,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NGOs在经社理事会下的特殊咨商地位。国际红十字组织在发生国际武装冲突的场合有探视战俘和被拘禁者的权利,并且确认该组织基于人道原因有提议采取额外措施以确保冲突受害者获得保护和援助的权利,不能忽视的是它们的影响和地位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