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是刑法的重难点章节,涉及到因果关系、主观要件、认识错误等许多知识点,有些内容还涉及到分则不同罪名的既遂标准,同学们学习期间一定要保持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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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成立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VS犯意表示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
2.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对实犯罪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不构成现实威胁。
三、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既遂。
二、犯罪未遂VS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一、中止的及时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既遂之前。
二、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
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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