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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庇罪的法律规定(罪名解读3)》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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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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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关于包庇罪的法律规定(罪名解读3)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下面很多罪行都可归纳为职务包庇罪:

徇私舞弊案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案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执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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