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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外国宪法学》德国宪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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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学》德国宪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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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读书笔记《外国宪法学》德国宪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德国制宪的历程

魏玛宪法

1871年帝国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德意志真正实现了统一。

内容

第一编规定德国在政治制度方面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

第二编德国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5章,共58条。第一章个人;第二章共同生活;第三章宗教与宗教团体;第四章教育与学校;第五章经济生活。

魏玛宪法建立起来的自由民主制度遭到全面破坏

议会民主制被破坏

纳粹政权对宪法基本权利的践踏

破坏联邦制度,实行专制集权

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的尊严原则

基本法第一条规定:(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2)德国人民信奉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础。(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直接适用的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

民主原则

尽管魏玛宪法设计了较完整的民主制度,但二战之间德国民主实践的效果是比较差的。

魏玛宪法的民主制度缺陷

滥用公民公决机制

总统权力过大,拥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在多党制动荡政局下容易走上独裁

对政党活动缺乏有效的规范,难以防止极端主义政党掌控政权

代议制下的多数人意志缺乏有效的法治和秩序限制。

社会国原则

联邦制原则“永久条款”

法治国原则

联邦立法

联邦“专属立法”

专属立法事项是只能由联邦处理的重要事务,或是为了整个联邦一致行动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用相同方式处理的事务。

联邦与各州“竞合立法”

竞合立法的事项大多涉及与居民生活和权利有直接重大关联的公共生活秩序领域。其目的界定为“在联邦领域内创造同等生活条件,或处于捍卫整体国家利益、维护法制和经济统一。”

联邦“框架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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