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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工作流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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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管理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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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破产管理工作流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申请印章刻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

2、印章封样备案

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

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

3、开立管理人账户

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管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

4、接管准备工作

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 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2. 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5、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 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 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 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 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 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 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 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 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 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1. 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6、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的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册

出资协议

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

财产权属证明文件

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2.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3. 债务人的债权状况

债权的形成原因

形成时间

具体债权内容

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

债权催收情况

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4. 债务人的存货状况

存货的存放地点

数量

状态

性质及相关凭证

5. 债务人的设备状况

设备权属

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6. 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

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

相关许可

工程进度

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7. 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

各种投资证券

全资企业

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

8. 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

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无法人资格的工厂

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9. 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10. 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

11.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12. 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7、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本情况。

8、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

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由管理人管理

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仍由债务人依法管理

9、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

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依法决定

10、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1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12、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

13、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谨慎管理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1. 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

2. 为了提高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需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维护或者维修的,管理人应当安排保管、维护或者维修;

3. 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

4. 债务人对外有出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5. 债务人的财产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将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

6. 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办理保险手续。

14、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

接管债务人财产,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及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并书面通知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及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15、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

2.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财产交易的;

3.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5.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

6.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6、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要求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1.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17、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

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

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 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

18、取回质物、留置物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

19、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返还权利人

权利人要求管理人返还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要求成立的,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20、决定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交付

对于出卖人可以取回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际取得的,有权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下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1、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

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管理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应当真实、有效,并经过债权申报和确认。

2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管理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应当真实、有效,并经过债权申报和确认。

23、拟订和执行财产管理方案

拟订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方案,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

24、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

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职工不必申报。

25、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

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

26、审查申报的债权

管理人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7、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

28、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后,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9、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

管理人接受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的补充申报债权,或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发现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差错并需要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对该债权进行调整,并编制相应的调整债权表。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应当提交给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确认。

3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协助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可以依据其职务执行需要,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31、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

32、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最终可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作量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报人民法院初步确定。

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该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给债权人会议。

3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终结破产程序

经调查初步确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以及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的申请人已表示不愿意申请重整或者和解

或者在合理期间内没有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

34、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35、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

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变价的实际情况及时地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7、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

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认可;

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二次表决,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不通过或者拒绝表决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8、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

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1. 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2. 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3.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39、终止执行职务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完毕债务人或者破产人注销登记后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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