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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之政策与法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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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之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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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导游之政策与法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章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历史沿革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

党的十五大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定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制与法治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范畴; 2、法治则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的原则和方法,相对于“人治” 3、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只有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4、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6、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可供遵循。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1、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 2、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意义: 从根本上确立了宪法作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最高依据,确立了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根本法地位和至上权威,体现了宪法优先实施这一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一重大论断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对于维护宪法的崇高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在宪法规范下有序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1、十一届三中全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十六届四中全会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4、十八大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法治 十六字方针和法治建设总体布局 5、十八届四中全会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6、十九届二中全会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 建议》 7、十九届四中全会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1、是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 1、在“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 2、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 3、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的法治保障.

2、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且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性任务。 2、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构成了法治发展的总目标。另一方面,法治发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3、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有助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防止党内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且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1、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坚持的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2、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应当长期坚持的行动指南。

2、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唯一的正确路径

1、党的领导是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 治保证! 2、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唯一的正确路径。

3、把“四个维护”作为永远的价值追求

1、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永远的价值追求。 2、依法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文明强国、实现中国梦的基本要求。

4、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崇高使命和奋斗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经之路,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崇高使命和奋斗目标。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方面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2、这一核心要义的提出,彰显了我们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3、全面推进依法治的工作布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将”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

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1.依法执政处于关键的支配性地位,三者必须彼此协调、共同推进、形成合力。 2.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略, 3.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4.党领导人民依据法律有效治理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然要求党要改革和完善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2、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它必然是民主的国家、依法而治的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和决定性因素 2.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决定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3.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是一个信仰法治、依法治理的社会;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一体建设。

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1.1、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恨本的保证。 1.2、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途径

2.1、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2.2、人民当家做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标,而人民当家做主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3、从总体上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

3.1、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3.2、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保护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5.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基本的立足点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5.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 5.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厉行法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法治体系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四、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五、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 1.2、为此,需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健全立法体制 强化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1、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2、为此,需要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加强宪法实施 坚持严格执法 保证公正司法 推进全民守法

3.1、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构成。 3.2、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3.3、为此,需要着力解决两个问题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题

4.1、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要条件,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4.2、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关键是要做好制度保障、组织和人才保障、物质和技术保障。 4.3、为此,需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制度保障 组织和人才保障 物质和技术保障题

5.1、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障。 5.2、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5.3、为此,需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完善以党章为根本、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 》推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2、完善立法体制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题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6.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 1、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 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3、推进严格司法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5、加强司法保障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前提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坚持依法执政 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4、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5、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6、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7、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子主题

第二章 宪法基本知识

一、宪法概念和特征

1、宪法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2月4日为宪法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并根据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和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从而更加臻于完备。

2、宪法的特征

1、内容上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效力上 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 党的十五大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定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

1、《宪法》的“序言”部分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4、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5、《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宪法》 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 权原则

《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写入《宪法》,基本人 权原则成为国家基本价值观。 《宪法》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还要求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经济、社会与文化保障。

3、法治原则

《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坚持宪法的权威性。 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指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1)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2)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 《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一、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即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2、《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1、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2、国家制度的核心—— 无产阶级专政 3、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 4、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农联盟

(3)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 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 照、荣辱与共”。 ②爱国统一战线 一、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政治联盟。 二、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本质上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与我国国家机关的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3、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 ②平等性原则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④秘密投票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

①普遍性原则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平等性原则 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 《宪法》第97条第1款规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④秘密投票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 《选举法》第38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4、地方自冶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特别行政区制度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①特别行政区制度, 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度。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②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③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限 可以对特区直接行使权力的机关 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 全国人大---- 决定特区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和修改特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增减《基本法》附件3中的全国性法律;监督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解释基本法;决定特区紧急状态。 中央人民政府 ----特区相关的外交事务、防务; 任免特区政府行政长官、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特殊情况下发布命令在特区实施全国性法律。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①人民依法组成基层自治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

(1)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消除了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劳动者在生产中的互助合作关系和按劳分配关系。 (2)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的总称,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三、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1、发展教育事业 2、发展科学事业 3、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4、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1、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发展科学事业 《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3、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4、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四、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1、社会保障制度

1、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3、劳动保障制度

1、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度。 2、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计划生育制度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6、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1、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 2、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3、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4、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及其组织活动原则

1、国家机构的含义 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 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2、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①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②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③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④责任制原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⑤精简和效率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95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主要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修宪与立法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②选举权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③决定权 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④罢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⑤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①立法权 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②选举权和罢免权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 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③接受辞职权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2、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3、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④重大事项决定权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釆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产生

《宪法》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职权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8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 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四、 国务院及地方政府

1、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 》《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 》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政府部门的组成和任期 (1)政府部门的组成 ①《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 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 员。 ②地市、省级政府由正副职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等组成。 县级政府由正副职县长、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级政府由正副乡长、镇长组成,不设工作部门。 (2)任期 《宪法》第87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政府工作机制和职权 (1)政府工作机制 《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 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105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 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2)国务院职权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措施;提出议案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组成和任期

《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工作机制

《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第67条第6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与自治权

1、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任。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

(1)变通自治权,包括 变通规定权和变通执行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财政自治权

《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人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3)经济建设自治权

《宪法》第11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4)其他自主权

①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②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③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七、 监察委员会

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置 《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职权 《宪法》第12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 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126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八、 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1)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 《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

(2)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与职权 《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1)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检察系统的领导体制 《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13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 利、义务及其行使原则

1、概念 (1)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是宪法规定的作为其他义务基础的最重要的义务。

2、行使原则 ①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③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①守法平等 ②司法平等 ③无法外特权 ④法律地位平等 ⑤允许合理差别

2、政治权利和自由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一种普选权。

(2)政治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岀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 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但只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才受法律的保障。 >出版自由--- 指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以出版物形式来自由地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结社自由 ---指公民为一定宗旨,有依照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最早来源于公民的请愿权,是多个公民在公共场合集体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

《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享有选择和保持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对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

4、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及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和自由。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 ①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②劳动权 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劳动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③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④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⑤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⑥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⑦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1、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 第42条规定的劳动的义务; 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49条规定的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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