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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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o. 5,2023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International
Rights
Law
in
Armed
Conflicts
,
the
Mechanism
of
Decriminalization
of
Misdemeanor
Cases
Practice
Logic
and
Constru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Digital
Achievements
of
Intangible
Culture
论我国轻罪案件出罪机制的逻辑与路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杜文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摘 要:轻罪化立法从根本上推动了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结合轻罪特殊属性展开出罪机制 建构是适应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问题。以应然价值为导向寻求轻罪出罪的立法建构固然重要,但尊重现 实从既有规范制度展开探索则更为关键。因此,必须正视当前轻罪化立法格局已然形成,司法重刑主义倾向 并未得到有效转变的轻罪刑事治理客观现实,理性认识到推进轻罪出罪机制建构的政策逻辑、实践逻辑以 及内在理论逻辑。基于此,在轻罪治理理念上需以消极主义司法消解积极主义立法的客观隐患,实现以出罪 思维优位于入罪思维的现实转变;在实体规范上应激活既有规范出罪功能,以罪量要素的目的性解释为关键, 强化“但书”及免予刑事处罚等规则在轻罪治理中出罪出刑作用的发挥;在程序规范上,应以既有制度改革为 契机,深度挖掘酌定不起诉等制度内在独立的出罪价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轻罪;出罪机制;谦抑主义;消极刑法观;程序出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DOI: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问 题 的 提 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重大转变,我国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刑事立法 上法网“编织”日益严密,违法行为入罪日趋普遍,诸如醉酒驾驶、高空抛物、妨害安全驾驶等行为相 继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而刑事司法上出现了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与重刑率的下降和轻微犯罪数量与轻 刑率上升的“双降双升”的显著变化,轻罪成为当前犯罪治理主要对象,轻罪时代已经来临。 ① 鉴于 《刑法修正案(十一)》轻罪化立法加剧理论界对于积极主义刑法观念的隐忧以及诸如醉驾入刑后司 法实践所引起的社会治理现实问题,轻罪治理日趋重要,甚至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法治建设 和国家治理大局的时代命题。 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梳理当前刑法理论界对轻罪问题的研究,大致围绕轻罪问题本体论、轻罪立法体系价值论和轻 罪治理方法论展开。在本体论上主要针对何为轻罪以及轻罪界分标准展开讨论。如轻罪概念有形式 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标准主要根据刑罚的轻重确定犯罪层次,其中又有宣告刑和法定刑标准,亦有 根据不同期限有期徒刑进行区分的讨论。实质标准则主张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犯罪 分类。在价值论上主要探讨轻罪立法的正当性问题,形成了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之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作者简介】 杜文俊,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上海, 200235)。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政犯入罪机制与出罪路径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 19BFX067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卢建平:《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 3 期,第 13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戴佳、刘怡廷:《汇聚各界智慧力量共议轻罪治理良方善策》,《检察日报》2023 年 4 月 7 日,第 3 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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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年 第 5 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的对立。在方法论上的研究则详细讨论轻罪立法的模式选择以及后续治理问题。如立法模式围绕是 否应在刑法以外另行设置专门法律以规定轻罪形成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分歧。纵观当前轻罪治理 的理论研究,学界关于轻罪问题的研究呈现出偏重轻罪制度宏观建构而忽视轻罪治理的微观隐患,对 轻罪立法体系正当性论证有余而反思性批判不足等问题。尽管近来关于犯罪附随后果问题的讨论如 火如荼,但终究是聚焦于轻罪定罪后消极问题的被动回应,而并未从源头上对轻罪出罪问题展开系统 性研究。正如有学者所言,大规模推进轻罪立法,就必须重视司法出罪机制的建构,只是放宽犯罪入 口而无相应出罪机制,将无法避免实践中惩罚的大量增加,“醉驾入刑”的实践已经清晰证明这一 点。 ① 因此结合轻罪固有规范属性,对其出罪机制进行系统性探讨,从而建构适应犯罪结构变化的轻 罪出罪机制对于新时代实现犯罪精准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 轻罪案件刑事治理的实践面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诚如学者所言,当前我国对出罪机制的研究集中于程序法,结合我国刑法结构发展走向对出罪机 制的体系性建构研究有所欠缺,意味着我国刑法出罪机制问题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②尤其是基于 高科技时代、风险社会时代与法定犯时代等导致的刑法边界不断扩张的背景下,立足于我国当前犯 罪结构的转型基本事实,探索轻罪治理的出罪机制,从源头破解轻罪治理的现实问题是今后社会治理 的必然选择。当然任何制度建构必然以现实问题为导向,轻罪出罪化机制论断的提出也是基于当前 轻罪刑事治理的实践面向而展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一 ) 基于积极主义的轻罪化立法已成客观现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通过抽象危险犯、帮 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等制度,以预防为目的的犯罪节点日益前置,刑事法网日益严密。如 抽象危险犯作为典型的立法形式,成为刑法应对风险社会到来常用的管控手段。以危险驾驶罪为例, 其中醉驾入刑主要原因在于随着道路交通迅速发展、机动车迅猛增加导致醉驾行为社会危险性日益 凸显,立法从结果本位转变为行为本位,力图实现对社会危险的有效控制。 ③ 因此一般认为只要存在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无需要求实际上发生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本罪。从结果本位转 变为行为本位意味着不以结果或具体危险为必要,因而没必要审查因果关系,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上 被简单化处理,极大缩减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成本。 ④实践中适用本罪相对而言更为简便,醉驾入 刑由此产生了所预期的社会威慑和法治效果。为应对 Web3.0 时代带来的网络风险,刑法通过在外 围建构网络风险预防的刑法屏障,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得网络技术提供者从日常生活的 中立角色转变为刑事可罚对象。 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成为独立罪名使得原本帮助行为完成 了正犯化转变,一度引起学界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正当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在实践适用上正犯化后 的帮助行为与总则帮助行为之间协调问题的深度讨论。但不容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帮助行为 危害性超越实行行为的现实客观存在,特别是对于网络犯罪活动而言,提供网络技术的帮助行为往往 是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是“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因而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属刑事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何荣功:《我国轻罪立法的体系思考》,《中外法学》2018 年第 5 期,第 1 220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刘艳红:《实质出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第 5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二)》,《人民检察》2011 年第 7 期,第 55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④ 陈京春:《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诠释与风险防控》,《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年第 3 期,第 119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⑤ 夏伟:《网络时代刑法理念的转型:从积极预防走向消极预防》,《比较法研究》2022 年第 2 期,第 59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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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俊:论我国轻罪案件出罪机制的逻辑与路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任范围扩大化的表现,刑法通过立法将帮助行为纳入正犯规制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必然选择。再如 预备行为实行化将原本属于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通过刑法条文作为单独的实行行为,规定有相应法 定刑予以处罚。预备行为实行化后成为独立犯罪,因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① 比 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其本质上是作为传统犯罪的预备行为,其独立设立目的在于解决信息网络犯 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刑法惩治犯罪的需要。 ② 通过分则独立为单独罪名使得传统预备行为处罚必须以着手实行犯罪以及实行犯被抓获等为前提的 现实发生转变,只需要认定行为人具有设立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等,无需留待确认行为人实施后续犯罪实行行为,即可进行犯罪认定,本质上属于处罚的前置化。通 过抽象危险犯、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等立法形式,大量原本由民法、行政法规制的行为 进入刑法领域,刑事法网严密,犯罪范围极大扩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另一方面,为适应刑法体系的现代化,刑罚设置整体呈现为轻缓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大量轻罪的 设立、罚金刑比例调整等。回顾二十余年的刑法修订历程,法定量刑较轻的犯罪在整个犯罪体系中 的比例不断增加,如果将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判断轻罪的标准,从历次刑法修正案罪名 变化可以发现,刑法中轻罪的罪名在整个罪名体系中的占比从一开始的 19.13% 上升至了 21.81% 。 如果作更进一步统计, 自 2006 年《刑法修正案(六)》首次增加轻罪罪名开始,《刑法修正案(九)》《刑 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三次刑法修正案一共增加 35 个罪名,轻罪罪名占到 65.7%。其 中,《刑法修正案(九)》共增加轻罪 14 个,轻罪占该次修正所有新增罪名的 82%,《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增的轻罪罪名则占该次修正所有新增罪名的 47%,可以说刑事立法层面上轻罪化结构已然形成。 而刑罚配置呈现轻缓趋势的另一表征在于罚金刑在刑事立法中的普遍设置。作为主要的附加刑类型, 罚金刑逐渐作为替代短期自由刑而兴起,是适应刑罚轻缓化的客观趋势。相较于自由刑而言,罚金刑 执行成本较低,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对犯罪人造成的影响也较小,因而自 1979 年刑法颁行之时,就 规定有罚金刑。 1997 年刑法典颁布至今,涉及罚金刑的条文数量不断增多, 1979 年刑法适用罚金刑 罪名为 23 个,罚金刑条文仅占整个刑法分则的 19.4%,1979 年到 1997 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4 个单行刑法,其中 14 个规定有罚金刑,共涉及条文 74 个,罪名 80 种,1997 年刑法典颁布至 2009 年, 罚金刑罪名共计 205 个,《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共计 486 个罪名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数量为 257 个。罚金刑罪名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仅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到几乎所有犯罪都规定有罚金刑,适用罚金刑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更为广泛,从最初仅 适用于故意犯罪,到现在包括故意在内、过失与混合过错都可以适用罚金刑。此外,罚金刑适用方式 更为多元,从最初仅有并科罚金的单一模式,到如今选科罚金、必并科罚金、可并科罚金、复合罚金制、 单科罚金制等数种。可以说罚金刑日益成为重要的刑罚种类,是当前我国刑法罪刑体系轻缓化、现 代化转向的重要表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二 ) 轻罪立法并未疏解司法重刑主义内在基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毋庸置疑,我国刑事立法已经进入轻罪时代,然而正如凯尔森所说,一门科学必须陈述它的对象 实际上是这样,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出发来规定它应当或不应当。刑事立法通过增设轻罪 与轻刑实际上表达的是对罪刑关系轻缓化的应然价值追求,然而在实然上轻罪立法是否实现了现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张明楷:《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东方法学》2023 年第 4 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5 年,第 157— 158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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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年 第 5 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的轻刑效果,则必须从规范延伸到实践,追问司法实践对于立法的轻刑配置目的的追求是否实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方面,轻罪化立法与刑罚轻缓化目的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来消解司法中所固有的重刑主义倾 向,实现刑法罪刑结构的现代化。从历史意义上我国犯罪治理素来具有重刑轻民的特征,乃至今日, 虽然民刑分立,但重刑轻民的观念仍然存在。 ①此种观念以泛刑罚化与重刑主义为表征,前者为社会 治理中过于依赖刑法,不断扩张刑罚处罚范围,而后者则强调犯罪制裁必须予以严厉、严苛的刑罚应 对。 ② 以典型轻罪的高空抛物罪而言,在罪名增设前,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都是从严惩处,不仅 表现为高空抛物行为认定犯罪的总体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而且在现实中多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来进行评价,整体上呈现出重罪化认定倾向。高空抛物独立成罪在某种意义上为此种行为准确 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然而正如有学者提出,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并未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根源 性难题,即高空抛物罪和其他故意犯罪之间的界限问题。刑事立法对于高空抛物罪定型化规定的不 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泛化适用现象仍会继续出现。 ③换言之,在罪名 界限相对不清的疑难案件中,即使在轻罪立法背景下,司法机关仍然存在对部分轻罪行为能用重罪即 用重罪、能定罪绝不出罪的入罪化倾向,本质上所体现的就是以刑罚功利性为侧重的一般预防的价 值取向,是传统法律中报应复仇和重刑主义观念的延伸。另一方面,轻罪案件实然样态并未能有效实 现立法所预期的刑罚轻缓化的目标。有学者通过对 1 252 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其提出即便在社 会危害性相对轻微的轻罪案件中,有期徒刑占据绝对主流地位,成为法官选择刑种时首选,是轻罪案 件量刑过重的主要表现之一。 ④实际上,如果将整体数据样本放到全国范围,其整体所呈现的趋势依 然如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表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年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轻罪犯罪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宣告无罪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免予刑事处罚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监禁刑适用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非监禁刑适用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罚金刑适用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缓刑适用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76.75%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0.08%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74%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65.3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34.69%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1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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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78.34%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0.06%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62%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65.00%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35.00%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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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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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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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35.86%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14%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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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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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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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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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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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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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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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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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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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兴良:《刑法研究:刑法绪论 I》,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1 年,第 15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刘艳红:《民刑共治:中国式现代化犯罪治理新模式》,《中国法学》2022 年第 6 期,第 3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俞小海:《高空抛物犯罪的实践反思与司法裁判规则》,《法学》2021 年第 12 期,第 94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④ 杨迪:《我国轻罪案件刑罚配置的规范化进路——以刑事裁判大数据为方法》,《法律适用》2018 年第 7 期,第 81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⑤ 表中数据根据 2011—2021 年《中国法律年鉴》以及《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计算得出。需要说明的是, 1. 表中轻 罪犯罪率是以宣告刑 3年有期徒刑以下为标准进行计算; 2. 罚金刑的计算问题,鉴于 2016 年及以前并未单独统计单独适用罚金刑的 人数,加之单独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人数极少,因此罚金刑适用率统一以适用单独附加刑的人数进行计算,因而实际适 用罚金刑率会更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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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俊:论我国轻罪案件出罪机制的逻辑与路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上表所示, 2011 年至 2021 年十余年间,在法院生效判决人数中,无罪判决率总体上并未发生 显著变化,但免予刑事处罚率却显著下降, 2011 年为 1.74%,2021 年为 0.45%,下降 74.19%。从监禁 刑适用率而言,监禁刑比率总体适用占比较高,并且适用比率逐渐上升,十余年间监禁刑适用率上升 11.85%。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自由刑仍然据刑罚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在轻罪化立法的背景下其作 用更为突出和明显。而前述提及的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例也呈现降低趋势,作为刑罚轻缓 化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当然其中可能在于数据统计仅显示单处罚金的数据,在实践中因为 并科罚金的存在,可能罚金刑实际适用率会有所增加,但并科罚金意味着被告人需要承担自由和财产 的双重剥夺的代价,作为刑罚轻缓化的表征并不明显。此外,作为消解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手段,在执 行方式上个别化实际上也是刑事司法对于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探索。最典型的为缓刑制度,作为刑罚 执行方式的变更,从产生之初就带有刑罚轻缓化和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使命。一般而言,随着大量轻 罪的出现,刑事司法中适用缓刑的人数应有所增加,然而实践数据表明十余年来缓刑适用率呈现出不 增反减的趋势。这种重刑化的司法现状和轻罪主导的犯罪率形成明显反差,轻罪重刑的现状与罪刑 相适应原则乃至犯罪化的初衷并不相符。 ① 易言之,通过增设轻罪并未有效纾解司法重刑主义的内 在基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三 ) 程序出罪并未实现与实体入罪之有效均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尽管理论上对于轻罪立法有所争议,但不可否认通过扩大入罪范围以实现犯罪预防从而解决社 会问题的方式总体上已成共识,也成为既定的事实。然而这种立法趋势也带来入罪率持续升高、社 会对立面扩大等消极后果,也激发了检察机关近年来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合规不起诉”等制度探索, 力图通过“程序出罪”来对“实体入罪”加以平衡。 ②然而从相对不起诉以及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适用 而言,程序出罪的预期价值并未得到充分彰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方面,相对不起诉使用率相对偏低。目前,检察机关对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仍较为审慎,适用 率相对偏低。实践中适当拓宽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有望成为轻罪治理探索的路径之一。但就当前 司法现状而言,根据 2016 年至 2021 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相对不起诉的 适用率已经从 2016 年的 4.19% 逐年上升至 2020 年的 11.08%,在我国不起诉率从 2016 年的 6.07% 逐步上升至 2021 年的 16.6% 的背景下,相对不起诉适用率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尽管刑事诉讼法 对适用相对不起诉情形有明确规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 任”情形是实践适用较多的情形。但因规定本身过于抽象同时也并未有进一步细化、明确适用的标 准,导致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检察机关反而因为出于把握不好判断的度而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持 审慎的态度,以致相对不起诉在适用率上相对偏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囿于制度限制,立法初衷并未充分实现。刑事和解能够导致刑法规定的犯罪 行为在司法上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获得刑罚宽缓的待遇。在某种意义上,刑事和解制度是一个对犯 罪行为予以实质的出罪化机制。 ③实际上从本世纪初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 2012 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认了刑事和解制度,其初衷在于实现保障被害人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抚 慰,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与预防再犯,提高司法效率并节约司法成本,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及矛盾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刘传稿:《轻重犯罪分离治理的体系化建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 年第 4 期,第 15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陈瑞华:《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23 年第 1 期,第 159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莫晓宇:《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机制之构建》,《人民检察》2006 年第 23 期,第 11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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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① 为了保障程序稳定运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采取了相对稳妥做法,即主要适 用于轻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而排除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②一般而言,基于双方当事人合 意的司法模式,在严格法律适用范围以及在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案件以非犯罪化进行处理是常 态,然而刑事和解实践中适用率仍然较低。有学者通过对某地刑事和解案件数和公诉案件结案数进 行统计,发现调研地区通过不起诉办结的刑事和解案件不多、比例偏低。在公诉环节,全省刑事案件 和解比率更低,约为 1.16%,甚至有的基层检察院三年未通过不起诉方式办结过刑事和解案件。 ③得 出类似结论的研究并不在少数。 ④ 当然这受到现实中“程序倒流”操作的现实影响,亦即绝大多数刑 事和解的实践中,并非通过酌定不起诉进行结案处理,而是将案件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进行撤案。 ⑤ 2012 年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权力取消后,检察机关转而倾向于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建议,这一问题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缓解。然而作为协商性司法的结果,刑事和解制度理应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实践并非如此。就刑 事和解案件二审程序运行实践而言,一审刑事和解案件仍然具有较高的上诉或抗诉率,二审裁判与一 审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的现实,反映出刑事和解的立法预设目标虽然在一定程度得到实现,但其功能并 未有效发挥。 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 轻罪出罪机制建构的基本逻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轻罪出罪机制本源上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建构,始终体现着制度设计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 ⑦ 前者凸显的是基于特定社会现实进行制度的设计与建构,后者则凸显的是制度构成的价值问题。轻 罪出罪制度是基于当前我国轻罪治理的社会现实而形成的“自生自发的秩序”⑧ 。但不能否认的是任 何制度都体现的是人们对社会所进行的理念创设、规则安排和价值选择,即“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 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⑨ ,因此对于轻罪出罪制度建构仅从轻罪治理的实践面向出发并不足以证立 其正当性,更需要在事实基础之外去寻找其内在的价值理性与基本逻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一 ) 政策逻辑:轻罪出罪机制建构是践行新时代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轻罪出罪机制,即通过实体判断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同时借助刑事诉讼程 序,审慎判断有无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继续追诉抑或定罪处刑,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 的规范机制实现人权保障的实质出罪的目标。 ⑩推进轻罪出罪机制建构具有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 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第 340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吕晓刚:《刑事和解制度调解机制研究》,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第 15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吴卫军、乔明祥:《公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状况实证分析——以四川省检察机关不起诉为例》,《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④ 参见卢祖新等:《刑事和解审判程序之现实处境与完善进路——基于新刑诉法实施后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法律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7 年第 11 期。陈斌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和解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嘉兴地区检察机关调查统计的分析》,《内蒙古民 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2 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⑤ 杨明:《程序法出罪功能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年,第 7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⑥ 王桂芳:《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实践检视与路径完善——基于二审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法学家》2022 年第 4 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 136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⑦ 参见文军:《制度建构的理性构成及其困境》,《社会科学》2010 年第 4 期,第 60 页。 ⑧ [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1997 年,第 67 页。 ⑨ [ 美]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1994 年,第 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⑩ 刘艳红:《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少捕慎诉慎押实质出罪机制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 年第 1 期,第 36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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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俊:论我国轻罪案件出罪机制的逻辑与路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坚定的双重政策逻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宏观层面而言,轻罪出罪是践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推进刑法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应有 之义。作为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是一种良法善治的法治状态,判断标准之一 是“通过坚持法治的人民性,也即将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并贯彻在治理能力建设之中”①。 人民性在刑法治理上主要体现为民进刑退,民刑共治, ②倡导慎刑慎罚,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一 方面轻罪出罪内在强调的“慎刑慎罚”价值理念蕴含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彰显于习 近平总书记对刑罚本身局限性的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期间,就深刻认识到对于刑罚 应该审慎,提出“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刑事案件甚至事关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务 必慎之又慎”,须“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③ 。对于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 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④ 。对 《民法典》颁布谈到“坚持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⑤ 等,都蕴含着深刻的慎刑 理念。另一方面,“慎刑慎罚”理念又是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将中华优秀法律传统与现实结合的实践。 中国自古就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德主刑辅、明德慎刑”“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等传统,在新时代 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刻结合现实国情,做出了有关“德法共治”“德法互补”等一系列重要论 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内涵,深化、拓展和创新我国法治的基本原理, ⑥这一系列 的创新性论述成为不断推进刑事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精神内核,也是当下面向风险社会纾解积极 主义刑法观主导下轻罪治理问题的政策纲领和行动指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微观层面而言,轻罪出罪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由来已久,理论上关于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抑或仅限于刑事司法政策仍 有所争议,然而实践中宽严相济作为基本刑事政策,被理解为整个国家刑事法治指南已然成为现 实。 ⑦ 而少捕慎诉慎押作为新时代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前阶段的 具体落实, ⑧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领域的具体化。不管是立足于基本刑事政策还是刑事司法政 策,轻罪出罪机制都是适应时代背景的必然产物。一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质内涵是当宽则宽, 当严则严,宽严互补,良性互动。但相对于严,其更侧重于“宽”⑨ ,亦即以人权司法保障为重心,推动 刑罚的轻缓化。随着我国犯罪结构从重罪惩处向轻罪治理的转变,程序法层面诸如刑事和解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合规不起诉等都落实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侧面。相对而言,实体法改革稍 显滞后, ⑩ 因此如何立足于刑事一体化视角下对轻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对不应处罚的行为 出罪,从而实现“惩”字当头到“宽”字当头的政策理念的转变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少捕慎诉慎押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周佑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法商研究》2020 年第 4 期,第 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刘艳红:《民刑共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法学论坛》2021 年第 5 期,第 46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习近平:《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2003 年 2 月 18 日),载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 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6 年,第 368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④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 年 11 月 2 日,第 2 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⑤ 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求是》2020 年第 12 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⑥ 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 年第 1 期,第 17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⑦ 孙万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回归为司法政策》,《法学研究》2014 年第 4 期,第 178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⑧ 万春:《从刑事一体化角度看刑事司法理念政策创新》,《人民检察》2022 年第 18 期,第 36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⑨ 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位》,《中国法学》2007 年第 4 期,第 119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⑩ 袁彬:《犯罪结构变化呼唤刑法精准治理》,《人民论坛》2021 年 8 月中,第 79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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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年 第 5 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策本质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其判断依据并非仅依赖于程 序法的规定,如作为逮捕必要性审查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起诉裁量中“犯罪情节轻微”等,都无 法脱离实体法规定。不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抑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都是适应轻罪化的 犯罪结构变化,凸显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宽缓,而最大的宽缓无非畅通其出罪通道,因此推动轻 罪出罪机制建构对于最大化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小化“犯罪标签”的负面效应具有现实意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二 ) 实践逻辑:轻罪出罪机制建构是应对犯罪结构深刻变化的必要选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前所提及,当前我国犯罪态势发生了明显变化,犯罪结构已然由重罪结构转变为轻罪结构,新 型犯罪明显增多,犯罪结构变化给刑法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理论界对此研究重心要么通过立法与 司法实践论证重罪与轻罪的本质区别,从而主张建立轻罪立法体系,要么鉴于轻罪化立法所导致前科 制度负面效应扩大化现实,主张推动立法建构前科消灭制度。不可否认,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 作为法学研究的目的,从而以提出立法建议为最终归宿的对策研究很有必要,也很有价值。然而正如 学者所提出的“此岸”和“彼岸”世界的疑惑, ①在沉浸于“此岸”应然为前提的立法对策研究时,绝不能 忽视“彼岸”的现实解释性。具体到轻罪治理问题上,与其动辄从应然价值判断去提出立法建议,莫 如接受现实从既有制度工具出发应对积极化立法所衍生出的现实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轻罪出罪机制建构源于传统犯罪论体系过分关注入罪而忽视出罪的现实倾向,从刑法谦抑、人 权保障等方面凸显出罪具有必要性,并且此种必要性并不会因轻罪化立法而有所减弱,反而是愈加 必要。入罪和出罪是刑事司法过程中重要的两个侧面,从整体过程来看,二者存在并有机统一于同 一司法过程,只是长期以来由于刑事政策的影响,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重入罪而轻出罪”的倾向, 理论也更多侧重于入罪机制的探讨,对出罪问题缺乏必要关照。特别是轻罪化立法主要集中于法 定犯(行政犯),由于法定犯的前置性规定的易变性导致刑事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界限极易发生波 动,导致法定犯在定罪时往往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由此就导致了轻罪治理与重罪治理相比并非更为 简单,而是更为复杂。正如有学者所说,重罪治理关乎生死,社会关注度高,但案件量相对少,程序 制度相对严格,治理的经验也比较丰富。而轻罪治理的案件量大面广,往往关乎罪与非罪,涉及刑 行衔接、刑民交叉,关涉自由与财产。这一背景下轻罪治理就需同时防止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生活, 又要维护人民群众的体感正义,体现的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因而建构轻罪出 罪机制势所必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轻罪出罪机制建构源于轻罪化背景下“轻罪不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问题。从具体行为人最实 际的眼前利益如剥夺自由期限长短而言,轻罪立法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却并未消解司法重刑主义的 内在基因。现实中行为人承担刑罚轻重或刑事责任大小并非仅仅指有形“刑期”的数字,更多的是 基于犯罪认定所产生的形影不离的“犯罪化标签”②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法定刑虽然仅仅 6 个月拘 役,从刑种和刑期上属于典型的轻微罪,甚至于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很难区分。然而一旦定罪处 刑,犯罪人即贴上“犯罪标签”,进而面临的是永久性的前科报告义务以及接受开除公职、从业禁止、 吊销执业许可证、限制积分落户等一系列社会性惩罚。有学者对近年来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 等有关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情况进行统计发现, 2017 年到 2021 年五年间,涉及“受过刑事处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等内容的事项和领域极为广泛,相关法律规范数量众多并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陈瑞华:《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证据科学》2007 年第 Z1 期,第 8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崔志伟:《积极刑法观立法背景下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现代法学》2021 年第 6 期,第 164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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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俊:论我国轻罪案件出罪机制的逻辑与路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出逐年扩张的趋势。 ①此外“犯罪标签”效应还会产生诸如“株连”的违反罪责自负的负面现象。 可以想见诞生于传统“小刑法”的前科制度设立初衷是通过刑罚附随性制裁增强刑罚报应效果与威 慑效果,从而发挥保障社会安全的功能。 ②在传统以重罪为基础的刑法体系中并未产生与民众正义 感的背离,然而随着轻罪为主导的“大刑法”的建立,附随后果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与民众朴素正义感 的割离愈加凸显。当然从立法上确立前科消灭制度能够解决问题,然而一方面立法始终需要时间 和成本,在轻罪化时代已然来临的现实下,已经贴上“犯罪标签”或者等待“犯罪标签化”的行为人是 否能经历漫长的等待?更何况消灭前科立法需要解决是否所有的犯罪前科都需要消灭、以何种方 式消灭、前科消灭的参与主体有哪些等问题需要明确。另一方面犯罪前科消灭始终是立足于轻罪 治理的末端,侧重于在轻罪被告人定罪处刑后消除其所面临的社会性制裁。然而在既有轻罪处置 机制下,仅注重于末端治理始终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只有立足于轻罪犯罪产生的过程,通过发 挥既有的实体性或程序性的规范尽可能将不值得刑事处罚的行为排除出犯罪认定,才能真正解决 轻罪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到真正的“轻轻重重”。总而言之,与其从轻罪犯罪人产生后聚焦附随 后果的消灭,从司法过程中充分激活实体性抑或程序性条款对行为进行有效筛除可能是应对当前 犯罪结构深刻变化更为现实可行之举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三 ) 学理逻辑:轻罪出罪机制建构是贯彻刑法谦抑基本原则的确切要求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无论是立足于刑法谦抑性,还是从刑罚功能论,抑或是基于轻罪治理中最为重要的犯罪标签理论 的视角下考察,轻罪出罪在当前我国本土语境中都能寻找到理论支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其一,正如刘艳红教授所言,离开刑法谦抑主义刑法就失去了出罪的法理根基。轻罪出罪也必须 首先立足于刑法谦抑主义。作为是现代刑法极为重要的原则,谦抑主义原则肇始于启蒙主义思想家 对封建刑法恣意、残酷的抗争,经由刑事法学者发展,逐渐形成以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人道主义为基 础的刑法谦抑思想。刑法谦抑性原则已经从最初立法层面内涵,延伸到刑法制定、适用的全过程。 特别是近年来“风险刑法”的风靡,刑事立法日益进入轻罪化时代,经济刑法、环境刑法、食品安全领 域,刑法保护法益抽象化、普遍化与早期化倾向日益愈演愈烈,“向谦抑主义提出了挑战,被视为当前 刑法学的新的重要的课题”。认识到积极主义刑事立法是应对风险社会的必然举措,然而也必须明确 作为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的最后一道保障,在其他民事、行政等途径可以化解矛盾纠纷的情况下,时刻 秉持谦抑的姿态是刑法运行的应有之义。其二,刑罚作为由刑法规定的一种恶害,是对犯罪人权利与 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刑罚的存在必须有其正当化根据。尽管近现代关于刑罚的意义与目的的理 论形式上各有出入,但均反对刑罚目的的单一性而主张刑罚正当化,其根据在于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 观点,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侧重。我国很长时间都侧重于重罪治理,注重的是刑罚的报应和惩 治,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从“治罪”到“治理”要求的提出,发挥刑罚预防功能和社会矫治功能,以推 动恢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势所必然。 ③换言之,轻罪治理完成从后端向前端、从治罪到治理、从入 罪到出罪的转变,其内在具有充分刑罚目的正当化的理论依据,本质上也属于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题中 应有之义。其三,轻罪出罪机制是根除“犯罪标签化”效应必然举措。如前文所提及,理论研究聚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王瑞君:《刑罚附随性制裁的功能与边界》,《法学》2021 年第 4 期,第 5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王守安:《以轻罪治理现代化为切入点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强化检察担当》,《人民检察》2022 年第 23 期, 第 4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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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年 第 5 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于通过立法推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然而对于轻微犯罪人而言,“真正影响其复归社会的不仅仅是来 自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评价,还包括来自社会公众的非规范评价”① 。换言之,即使通过轻罪前科消灭 立法,但始终无法改变轻微犯罪人已经被定罪处刑,“犯罪标签”已然贴上的现实。甚至于对于一个 正待判决的具体犯罪人而言,其因犯罪严重性被评价后或因诉讼流程所带来的焦虑,可能给犯罪人带 来的惩罚超过原本应受刑罚的严重程度。 ②此时毋宁说定罪处刑,即使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带来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污名化”效应就能使行为人面临“社会性死亡”的后果。因此轻罪出罪从源头去除“犯罪标签化”的 举措有其内在合理性和必要性,强调的是最大程度转化社会对立面、最大化减少刑罚负面效果,以顺 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现代化新的需求和期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四 轻罪出罪机制建构的本土路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前轻罪化刑事立法格局已然形成,探索全新措施以立法去除犯罪标签化泛化等轻罪模式带来 的弊端固然是长远之策,然而,立足于现实,基于既有刑事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出罪机制进而有效去 除轻罪带来的负面效应更为关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一 ) 转变轻罪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方面,以消极司法观念纾解积极立法之隐患。毫无疑问,大力推进轻罪化立法是基于风险社会 危险预防的考虑,而当前社会风险主要来源于网络科技的进步。轻罪化立法与网络犯罪治理始终紧 密结合在一起。我国进入网络时代以来,网络犯罪治理的历史就是一部生动的犯罪化历史,不仅在立 法上新的罪名层出不穷,旧有罪名不断扩容,法定刑也普遍提升,而且在司法上通过司法解释将物理 空间概念网络化更进一步助推了犯罪化的进程。可以说网络犯罪治理逻辑呈现着强烈的刑法积极主 义倾向。 ③尽管以立法为背书,围绕积极主义刑法观所展开的争论并未消减,而且在犯罪化不断深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的背景下愈演愈烈。支持者不仅热衷于支持刑事立法的扩张,认为增设新罪将是未来长期立法的核 心任务, ④甚至于主张在刑事立法滞后的情势下,可以在司法上“通过刑法适用解释尽可能消解刑法 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⑤ 。批判者据以反驳,认为未来我国刑事立法必须秉承理性主义并恪守核心刑 法边界,对积极预防性刑法观进行反思,避免刑法物化的加剧。 ⑥不仅在立法上,积极主义刑法观所 强调的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在解释层面也在不断瓦解刑法体系的建构,从而冲击罪刑法定的 形式侧面, ⑦ 因此在既定的刑事立法扩张的现实下,必须通过司法的理性限缩,将消极刑法观嵌入网 络犯罪治理之中。 ⑧ 笔者认为不管社会发展程度如何,来自古典刑法中人权保护的根基并不应当有 所缺失,特别在网络时代刑事立法疯狂扩张下,消极刑法观更应受到重视和贯彻。以侵犯著作权罪为 例,原有侵犯著作权罪仅规定四种法定情形,随着著作权法和刑法的修订,侵犯著作权罪不仅扩张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梁云宝:《积极刑法观视野下微罪扩张的后果及应对》,《政治与法律》2021 年第 7 期,第 41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 美 ]道格拉斯 ·胡萨克:《刑法哲学》,姜敏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 年,第 660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周光权:《论通过增设轻罪实现妥当的刑罚——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再阐释》,《比较法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41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④ 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2016 年第 3 期,第 131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⑤ 付立庆:《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第 86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⑥ 刘艳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比较法研究》2021 年第 1 期,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75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⑦ 王俊:《积极刑法观的反思与批判》,《法学》2022 年第 2 期,第 84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⑧ 夏伟:《网络时代理念转型:从积极预防走向消极预防》,《比较法研究》2022 年第 2 期,第 71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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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俊:论我国轻罪案件出罪机制的逻辑与路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规制对象和行为类型,也在整体上提升了本罪的法定刑。当然,为应对网络空间复杂的著作权侵害风 险,网络犯罪治理时点提前、惩罚力度提升能够理解。但问题是刑事立法已然将犯罪治理的时点提 前,刑事司法再亦步亦趋无疑会引人担忧和质疑。如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解 释为“复制发行”的做法,不仅引起刑法学者的深刻批判,更是受到著作权法学者的攻讦。简言之,当 积极刑法观已经塑造了轻罪治理基本维度时,刑法规制的重心应置于如何明确刑法介入的必要限度 以及如何坚守其在整体法秩序中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应然定位,而非相反,如此才能实现社会治理 的有效平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另一方面,实现以出罪思维优位于入罪思维的转变。毋庸置疑,纳入刑法范畴的轻罪大多原本为 行政违法或民事违法的行为,在进行刑事违法性评价时,必然面临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 判断问题。实现以出罪思维优位于入罪思维既需要在轻罪治理中严格限缩入罪化,同时也要求积极 推动出罪化。具体而言,严格限缩行政违法向刑事违法的正向“入罪化”。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后 盾法,当行为超出其他部门法评价范畴时,就需要刑法介入,将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作为后盾 的刑法并不是简单重复其他部门法的规定,尤其是在空白罪状的场合下,刑事违法性判定并不是对前 置法的直接转化,而是基于行政处罚对违反前置法的行为已经制裁不足,并且侵害到了刑法所保护的 法益考虑,需要通过刑法进行评价和规制。 ① 而相对于刑法规范,行政法规数量极多,层次复杂,社会 公众几乎不可能全面了解。基于法律专属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下不允许行政权向立法权扩张,行政违 法向刑事违法的转化就需要更严格的限制。除此之外,在行政违法向刑事违法的转化过程中,除了法 律规范解释适用外,还有证据的转化、程序衔接等问题,应当对行政证据向犯罪证据转化进行严格的 限制,明确行政处罚认定结论对刑事司法机关不具有预决效力。 ② 同时也必须积极倡导刑事违法向 行政违法的反向“出罪化”。行政犯立法活跃化的背景下,无论是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还是从 行政犯的处罚必要性角度分析。对行政犯尤其是经济类行政犯,都应充分发挥前置性规范中合法化 规定过的功能,使其成为阻却刑事违法的出罪事由。也就是说,即使是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符 合特定行政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后,应进行无罪处理。例如刑法第 201 条逃税罪,对于构成逃税罪的行 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刑事违 法反向转化为对行政责任的承担。这其中也涉及由于轻罪化立法,行政犯数量日益增多,在大量行政 违法行为转化为刑事违法过程中,刑罚效果需要被重新审视和评估。由此激发更多的出罪需求,推动 体系化、法定化的反向转化路径的丰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二 ) 激活既有实体规范的出罪功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基于轻罪治理理念的更新转变,当前轻罪出罪机制的现实问题有必要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设置两 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规范方面,尽管主张增加法定类型化出罪事由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正如笔者在 讨论行政犯出罪机制问题时所言,当前行政犯出罪机制功能实现的症结根源不仅在于法定类型化出 罪规范欠缺,更在于既有出罪规范现实功能发挥的失灵。 ③ 聚焦到当前轻罪化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 轻罪的现实特征以激活既有规范的出罪功能甚为关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其一,明确刑法第 13 条但书在轻罪案件中统一适用,以罪量要素的目的解释排除不具有实质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参见田宏杰:《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法学家》2013 年第 3 期,第 5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陈瑞华:《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层次性理论》,《中外法学》2019 年第 1 期,第 76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杜文俊、陈超:《行政犯出罪机制的反思与功能实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 年第 3 期,第 119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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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年 第 5 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害性的行为。作为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化立法模式的基础,罪量要素对于厘定犯罪与违法界限具有 重要功能。在轻罪立法中,最为常见的罪状表述即“情节严重”,如高空抛物罪,不仅有高空抛物的行 为,同时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情节严重”由此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特定功能。当然在刑法 中依然存在尽管形式上并不具有“情节严重”表述的“零门槛”犯罪,比如危险驾驶罪,条文并未规定 “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但司法解释等都相应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等罪量要素,使其在违法程度上 具有量的规定性。尽管理论上针对“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定位具有争议,但毫无疑问罪量要素实 际上决定了行为的罪与非罪。对于目前在轻微罪中广泛存在的罪量要素,本质上都是对社会危害性 的程度性规定,目的在于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使一部分不符合刑法处罚程度的行为免受刑罚制裁。 当然,作为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量的规定性不仅来自分则个罪条文的规定,同样也来自作为罪量要素 纲领性规定的“但书”。换言之,即使在分则条文并未规定罪量要求时,也不排除适用但书“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进行出罪的空间。不管是分则中作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罪量要素抑或总则但书 的规定,其实质都必须始终以刑法法益为依据进行目的性解释,进而展开刑法本身的该当性与可罚性 判断。在该当性层面,客观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对行为本身的法益侵害进行衡量,对“情节严重”等定 量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综合考察行为对特定秩序法益的实质侵害,据此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刑事不法性。 换言之,如果行为本身不足以对法益造成侵害或不能容许的危险,就不应当被解释为符合构成要件。 诚如有学者针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诽谤信息转发 500 次”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标准进行的批 判,指出刑法出罪解释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针对同样的诽谤行为被转发 500 次以上, 并不能一概而论将其入罪,而是应当对具体的行为进行目的性解释,只有当诽谤行为真正对被害人名 誉权造成实质影响才能以刑法规制,否则仅以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就认定犯罪成立,实际上忽视了罪 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实质正当性原则。 ① 在可罚性层面,也应当考虑行为结果是否对法益有实质的 侵害性,我国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实际上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实质评价,但书规定也为实质法 益侵害理论和可罚违法性理论提供了依据,对于程度较轻不能达到侵害法益程度的规范违法行为,不 应作为犯罪进行处罚。 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其二,充分激活免予刑事处罚规则在轻罪出罪出刑方面的独立价值。作为我国刑法中刑罚宽缓 化立法的重要体现,免予刑事处罚通过仅宣告有罪但并不实际动用刑罚的方式,在保持刑罚克制节 约的基础上,实现对犯罪人最大化的宽恕性对待,从而架起犯罪人回归法秩序的“黄金桥”③ 。当前 理论上对于刑法第 37 条免予刑事处罚能否独立适用有所分歧,但不管是司法解释抑或裁判文书,将 其作为独立免除刑事处罚事由基本上毫无争议。随着我国犯罪结构深层次变化,轻罪治理已然成为 新时代犯罪治理的新课题背景下,单独适用刑罚或者纯粹制裁性措施无法满足轻罪治理的现实需求, 采取多元化制裁方法,诸如根据犯罪人实际情况适用非刑罚的、制约性的教育措施更能满足现实的 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正如有学者指出:“轻罪治理当务之急是实现轻罪轻罚,更 多考虑轻罪免罚不罚。出罪出刑必须与非刑罚措施有效衔接。要实现刑法体系构造从‘厉而不严’ 转向‘严而不厉’,必须为轻微罪配备非刑罚化的处罚方法。 ”④免予刑事处罚以及非刑罚处置措施, 无疑是轻罪治理的良方之一,其独立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当然,免予刑罚处罚其前提必须对犯罪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刘艳红:《实质出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第 17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王昭武:《犯罪的本质特征与但书的机能及其适用》,《法学家》2014 年第 4 期,第 75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杜文俊、陈超:《引入与调试:自然惩罚免刑规则的本土化建构》,《学术月刊》2023 年第 1 期,第 95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④ 姜昕等:《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路径》,《人民检察》2023 年第 1 期,第 49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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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体法认定,但并不判处刑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罪”,然而作为特定的刑法评价内涵,即使不 “出罪”,但“出刑”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刑法基于保障人权所做出的个别化考虑。退一步而言,即使需 要对轻罪予以最大可能的宽缓,也不意味着只要是轻罪就必须予以出罪,当轻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 性并且无法寻找到违法阻却事由抑或责任阻却事由,同时也无法通过目的解释予以出罪时,免刑但 认定有罪本身就是给予行为人的一种处罚,并且定罪免刑也并非不处罚,依然可以根据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不会因此放纵行为人,从而有效实现针对特定情况下的 罪刑均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三 ) 积极探索程序出罪的独立价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程序的表达,刑事实体法所追求的是一种实体公正,但脱离刑事诉讼程序, 实体公正永远也是存在于概念之中。推进轻罪出罪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实体规范出罪功能的充分 挖掘,更需要积极探索程序出罪的独立价值。如前文所言,刑法的谦抑性是出罪的根基,刑法与刑事 诉讼互为结果与过程,如果过程不谦抑,也不可能实现结果谦抑,因此,理性而言,刑事诉讼法应具有 比刑法更克制与宽容的属性。 ① 由是,需以既有制度改革为契机,深度挖掘酌定不起诉等司法犹豫制 度内在独立的出罪价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事司法犹豫制度是以刑事政策矫治理念及犯罪人再社会化为目的,对犯罪程度轻微者,基于 保护及刑罚经济立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暂缓国家刑罚权之发动与执行的制度。犹豫制度针对刑 事司法各个阶段,分别检查是否可暂缓国家刑罚权的执行。 ②犹豫制度作为司法程序中司法机关行 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表现,具有实现个案正义、推动刑事司法人性化以及司法权行使谦抑化等现实 价值,并且犹豫制度在不同程序阶段赋予将被告人脱离刑事诉讼程序的机会,使得程序本身就具备 对犯罪人的特别预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功能,与轻罪治理中出罪机制本质上具有天然亲和力。 我国尽管法律层面并未有“犹豫制度”的表述,但实际上在不同阶段赋予了司法机关以一定裁量权, 如在立案侦查阶段“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在公诉阶段“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和解不 起诉”等,本质上都是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都在实质性发挥着根除轻罪附随性后果的现 实作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以起诉阶段的犹豫制度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起诉法定和起诉裁量相结合的公诉原 则。作为起诉裁量原则的重要体现,酌定不起诉承担着重要的程序出罪功能。特别是伴随着近年来 认罪认罚制度、刑事速裁程序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实施力度增强,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 倾向愈加明显。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所公布的 2022 年 1−9 月的统计数据,不起诉率、酌定不起诉率、 酌定不起诉占比分别已达 25.20%、22.45%、89.1%,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当然尽管刑事政策推动检察 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动力增强,但既有规范依据仍然存在解释适用上的分歧,亦即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条件是否应以“依照刑法规定”为前置条件。传统认为酌定不起诉适用必须以相应刑事实体法规定 为前提, 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制度功能的发挥。然而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理论界寻求酌定不起诉 独立出罪价值的解释开始衍生。诚如学者所言,程序性出罪的正当化依据只能从慎诉刑事司法政策 与酌定不起诉融合的制度运行机理中发掘,不管从条文本身的合理性与设置的体系性考量,酌定不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第 5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许福生:《论警察微罪不举处分与检察官起诉犹豫制度》,《中央警察大学学报》(中国台湾)1999 年第 35 期,第 56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 6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6 年,第 333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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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前置标准不应源于刑事实体规范,而是基于刑事司法政策之需要, ① 由此凸显独立于实体规范之 程序出罪的核心价值。当然此种解释尽管并无定论,但与轻罪治理司法观念注重出罪的本质是相同 的。前文所言,轻罪治理应实现出罪思维优位于入罪思维的转变,在入罪思维下,是否酌定不起诉需 要从正向寻找不起诉的依据,此时司法主动性无疑受到限制,造成起诉优于不起诉的客观现实选择; 而出罪思维下,是否酌定不起诉,则是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应该提起公诉的条件,不存在则以检察机关 的能动审查为依据进而裁量是否提起公诉,此时必然赋予司法更多的能动性,而避免陷入机械性司法 的困境。当然从域外起诉裁量制度的经验而言,不管是德国抑或是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都必 然需要考量“公共利益”,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因罪责轻微不追诉就明确规定必须考量是否 存在公共利益。当不涉及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由 是,轻罪治理下,推动以公共利益为标准,以适度扩张酌定不起诉适用,凸显程序独立出罪的意义不可 忽视。尤其是当前轻罪治理可能陷于美国轻罪司法的神话迷雾中时,更应警惕“过度刑法化”所带来 的过度追求效率而牺牲程序保证的现实问题,因此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创新使用裁量不起诉等“非刑事 程序化”的转向处分制度或许是未来探索的方向。 ②本文亦是立足于此,在大力推进犯罪分层治理, 推动轻罪案件从简从快,以促进诉讼程序分流的现实趋势下,更应注重诉讼程序本身的谦抑性,避免 陷入“无罪之罚”美国式司法不公。 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五 结 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前随着刑事立法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轻罪罪名被规定于刑法条文中,实践中轻罪案件数量的比 例也持续上升,这些都说明我国犯罪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此形势下,注意到轻罪立法扩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带来的惩罚过度化、负面后果泛化等现实问题,从而推动前科消灭制度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终究 是聚焦于定罪后消极问题解决的治标之方,如何从源头根除轻罪扩张所带来的弊端问题才是轻罪治 理的治本之策。正如学者所言,刑事法治国的构建中,对刑法的批判应该以刑法的服从为前提, ④换 言之,当前轻罪立法现实问题的解决也必然需要在尊重规范前提下,回归到既有的规范工具,以寻求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轻罪出罪机制建构的合理方案,由此在条件成熟之际,重新全面检视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才能最终推 动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及精准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责任编辑 唐忠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 黄京平:《以慎诉刑事司法政策为根据的程序性规模化出罪》,《公安学研究》2023 年第 1 期,第 7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② 左卫民:《神话与现实:美国轻罪案件诉讼程序勘迷》,《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 年第 3 期,第 84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③ [ 美 ]亚历山德拉 ·纳塔波夫:《无罪之罚:美国司法的不公正》,郭航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0 年,第 11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④ 刘艳红:《实质刑法观》(第 2 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第 120 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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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s. Although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discussion in LIU’s views ,in the current era of rapid progress in AIGC ,LIU’ s meticulous technical research can restore the creative mechanism of traditional Chinese poetry and prose ,and be used as an auxiliary technology. It is worth carefully studying and promoting.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Keywords: LIU Yan-wen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Pufendorf’s system of Natural Law Theory ,international law is a set of absolute natural obligations to others ,and state relations are based on a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 exercise of natural rights and the observance of moral obligations. The trade-off between military necessity and 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 on the part of parties and combatants in armed conflicts is one manifestation of this. They are not only bound by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 but also rely on natural law to guide their actio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s an important issue when the legal vacuum comes out. The conflict between Russia and Ukraine further reflects the urgency of this issue. In situations of armed conflicts , to choose the hostilities paradigm or the law enforcement paradigm to apply with priority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various elements of the facts is the key to using the principle of“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 ” to distinguish betwee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most cases ,there is no real normative conflict betwee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the two can be applied in parallel. Which can become the lex specialis to be applied preferentially , needs concrete analyses. In addition ,the principle of“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 ”can also provide an operational and objective analysis framework for military commanders who need to make values trade-offs and policy choices in practice. According to the above-mentioned theory ,China can put forward reasonable proposals from three aspects ,i.e. ,legal compliance , accountability and improvement of norms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humanitarian crisis and humanitarian consequences brought about by armed conflicts.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Keywords: armed conflicts , principle of“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 hostilities paradigm , law enforcement paradigm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Abstract: Misdemeanor legislation fundamentally promotes major changes in the criminal structure , and constructing a mechanism of decriminalization for the special attributes of misdemeanors is the core issue to adapting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rime governance. It is important to seek legislative solutions to solve problems ,but it is even more critical to respect reality and explore existing normative systems. Since the current misdemeanor legislation has been formed , it is necessary to rationally realize that the promo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echanism of decriminalization of misdemeanors is supported by firm policy logic ,sufficient practical logic ,and internal theoretical logic. Therefore ,in terms of governance concepts ,it is necessary to complet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positive justice to negative justice , from guilt thinking to not-guilt thinking; in terms of substantive norms ,we shall activate the existing normative crime function ,and strengthen the role of rules such as saving clause and conviction but Exemption from Punishment causes in the governance of misdemeanors ;in terms of procedural settings ,we shall take the reform of the existing system as an opportunity to deeply explore the value of independent decriminalization such as discretionary non-prosecution.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Keywords: misdemeanor , the mechanism of decriminalization , modesty , the negative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procedural decriminalization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Abstract: The digital achievement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re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s. Whether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the path of private law protection and whether it can be used as the object of property rights needs to be clarified. The “Encoding /Decoding” theory explores the reas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digital achievement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y property rights to clarify the legal status of digital achievement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s the object of property rights. On this occasion , it not only coincides with the productive protection of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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