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与本质,产生与发展等相关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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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的概念
广义
广义的法律只法律的整体发,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
狭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
意识说
命令说
规则说
判决说
行为说
社会控制说
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式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又是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更深层次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要素
特征
个别性和局部性
多样性和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法律规则
性质
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功能
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
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概念
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内容上,法律原则抽象,法律规则具体
法律原则的覆盖面比法律规则宽泛。
法律原则的优点在于稳定性,法律规则的优点在于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一般不适用于个案 法律规则可以直接适用
法律规则的适用只有排他性。法律原则的适用不具有反复性。
两种对立的起源观
唯心史观
神意说
父权说
社会契约说
暴力说
心理说
发展说
管理说
唯物史观
经济根源
原始社会后期的生产力发展,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社会公社公有制
社会根源
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社会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
政治根源
社会性的公共权力开始向国家权力的转化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氏族是一个无政府而有秩序的社会,维持秩序方式
氏族组织结构(大会或者族长下决定)
长期生活中形成,社会公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习惯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
法发生的历史必然性
氏族制度的解体,生产力提高,私有制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的经济条件,阶级分化
国家对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取代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三者都具备,法律产生的过程就形成了)
国家的产生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权力与义务的区分
法律规范与原有氏族习惯的根本性不同
意志不同
产生的方式不同
实施的方式不同
使用范围不同
根本目的不同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制度是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应用门牙被国家组织相比发展的和确立起来的。
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浑浊一起逐渐转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的产生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密不可分,他们灭亡法也随之灭亡。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社会的法
奴隶社会等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封建社会的法
是继奴隶制房之后,出现的第二种社会意识类型的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社会
分为五大法系。
社会主义的法
目标
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通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本质特征
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行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继承性
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了,社会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法系
概念
大陆法系
称罗马法,民法法系,法典法系
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总称
英美法系
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中华法系
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文化特色
中华法系是基于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律
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而形成的世俗法系
中华法系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系
法的价值的概念
概念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特征
法的价值是积极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
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一组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满足人民需要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的系统
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去解决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关注人民整体利益和关注个体权利的统一。
法与安全
概念
法律对安全的保障
1确立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设立安全保障的相关标准。
子主题 3
法与秩序
概念
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机和直接目的
2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等一个基本参照标准。
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不止从消极的角度来调解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建立
1上述意义
2法律对主体规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行使方式,从而建立维护相应的秩序。
3法律,明确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合法性,从而维护统治秩序。
4法律规范权力运行,从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5法律规范人们的经济活动,从而维护经济秩序。
6维护生活秩序。(内容展开权利义务消极性。)
法与自由
概念
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但是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自由
消极自由指的是个人的生活不受公权力的干预积极自由指的是国家保障主体可以行使各项权利。
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法律应将确认和保障自由是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法律确认自由
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为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方式。
法律保障自由
1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并且明确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程序。
2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与主体之间对特质自由进行相互侵害。
3法律,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
4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 手段与程序
法与平等
概念
形式平等(无差别的同等对待)➕ 实质平等(根据主体的差别不同平等的对待)
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现代社会平等是基本原则,差别对待需要有正当的理由。法律内容是否规定平等,以及规定何种平等,决定了法律的属性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和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4法律,公平的分配法律责任。
法与公平正义
概念
实体正义
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程序正义
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等法律规则,具体运用到个案处理中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争议,而不直接涉及个案结果是否正义。
特点
1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既有超时代进入具有时代性。
3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公平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
2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制度的理想性建构
公平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1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
2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3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1通过调整主要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2通过立法,促进和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3通过法律上的矫正正义,实现分配正义。
法与人quan
概念
是人做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特点
1具有最普遍性2本源性3综合性4社会性。
分类
1公民和政治权利
生命权,人生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选举权,等等。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等等。
法的人quan价值“
人quan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律对作为主体人的肯定。
2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的本身。
3.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校验和方向引导。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反思与批判和塑造与完善的标准。
人quan的法律保护
1宪法保障
2立法保护
3行政保护
4司法救济
第一节法的渊源
概念
实质意义
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
形式意义
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的直接表现形式。
历史发展
中国
《法经》
西方
《十二铜表法》
《汉谟拉比法典》
法的种类
制定法。
宪法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从效率层次和位阶上看宪法最高其他的法律法规不得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从程序上看 制定修改,和通过更加严格。
法律法规规章。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力,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除宪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国际法
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属于法律渊源。
习惯法
习惯法是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
判例法泛指可以作为先例具有才裁决的法院判决。
第二节法的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据法典创制与表达方式的不同进行划分。
成文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法定机关认可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然用文字表达,但没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协会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专指宪法
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是用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民法)
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 时间 地区或事项的法律合同法
同一位阶 特别法大于一般法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国家有关私法是关乎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是指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后来成为了因为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衡平法指产生于14岁世纪 相对于普通发发展起来,英国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美国联邦宪法与州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的概念
广义是指规范性非法律性文件以及民事行为过程中法律产生的约束力。
狭义上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
效率与实效的区别。
法的时效是指法产生了法期望的实际效果。
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属于应然。
实效,属于法的实际实现状态。 属于实然
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概念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
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他是指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主要适用
法的空间效力。
与国家主权直接相关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 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结合主义原则。
以属地主义原则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我国主要采用
法的效率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又称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率上的等级差别。
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同为位阶的法之间的互相冲突。
不同为位阶之间的相互冲突。
上位法和下位法。普通法和根本法。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有条件,必须是同一国家机关制定一个法,一般原则不能解决的情况,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裁定。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也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产生的。.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规范,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的。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法律调整需要由法律依据。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抽象法律关系及客观存在的法律条文里的法律关系。
抽象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显示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主体义务人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主体。
(物权)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
(债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是根据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划分
调整新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
合法
保护性法律关系又成为第二性法律关系。
违法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隶属型
行政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力的一方作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性
法律关系主体由法律规范所规定
社会性
法律规范法律主体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主体资格
权力能力是指主体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力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组织
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
权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上的对象
客观存在性
有用性
合法性
种类
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和行为结果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概念.
即是权利和义务 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
观念
私有制是造成阶级社会权利和义务产生 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的根本原因
释义
种类
对世权(绝对权)
对人quan(相对权、请求权)
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 无权利的义务
任何一种法律中 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义务
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 不能滥用权力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含义
条件
法律规范
权利主体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行为和条件
依据是否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可分为行为和事件
可转移的是行为 反之为事件
行为可以是违法行为
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
界定
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他是社会生活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经常的事实
意义
法律调整人的行为
特征
法律性.
法律对行为模式的设定方面及法律行为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法律后果。(肯定性和否定性)
社会性
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效果。
意志性
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 是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分类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 会引起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违法:违法行为的规定 会引起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会有一种非法律行为 法律不调整 由道德 习惯和村规民约调整。
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有效: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欲的法律后果
不能产生行为人的意欲的法律后果(不代表不能引起法律后果)盗窃
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否依意思表示产生)
表意行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意思的内容决定(合同 司法判决 行政决定)
事实:法律后果不因意思而是以自身的行为引起的规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拾遗)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一般公法领域)
非要式:不需要符合特定形势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一般为私法领域)
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多方:合同
单方:遗嘱
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主体
法律行为主体是法律行为的实施者,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能够成为法律行为主体或者是成为哪一种法律行为主体 是由法律规定的。
法律行为的主体由法律规定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法律性和社会性。)
法律行为,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的区别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权力能力或责任能力。
内在方面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的行为意义的了解知道自己做什么,如何做或者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控制能力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动机
动机是推动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是考量故意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的
动机是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目的是外显都直接的动机,决定目的 目的表现动机。
外在方面
行为方式
行动.
指行为主体由身体所作出影响外界的动作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手段
自行为主体为杂志行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方法所借助之工具。
过程
行为过程指一个完整的形态行为,从发生到结束的步骤及时间顺序。
行为结果
是行为所产生的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是行为造成的自然或社会的某种变化。(客观因果。)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含义
第一性调整性法律关系的业务。
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就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及违反的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第二性义务。
第二性个体行为。
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
主体
致责任主体及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的认知,并且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主观心理状态
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称为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特殊侵权 .工厂排污
行为
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就谈不上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下,合法行为也会导致法律责任,如工厂排污。
作为是指当法律合同,禁止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是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作出了该种行为。
不作为是指当法律和合同要求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是行为人拒不作出该种行为
损害结果
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有些法律责任的构成并不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传授犯罪方法。
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的四个方面构成要素,还要求这些要素之间有因果关系。
种类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进行划分。
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还是由行为人相关的人都第三人承担这些划分。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承担起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及谁实施谁负责。(现代法占主导地位
连带责任是指行为人相关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连带债务,合伙人连带清偿债务
替代责任是指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进行划分及行为人违反了什么引起的责任。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概念
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应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轻或免除的活动。
法律责任的存在是客观的,有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律的程序,把客观存在的责任权威性的归结于有责主体。
认定的会结刑事责任的权利专属于人民法院。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不处罚。法明文不为罪。
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确认因果关系有无
责任相当原则。
只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罪责均衡 罚当其罪
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类型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公平原则。
1有责必究。
2责任平等
3责任自负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
承担方式
1惩罚
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制裁
刑事制裁(刑罚)
2补偿
是指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
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国家赔偿。
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
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付的法律责任。
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
司法执行
依职权强制执行。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直接强制执行法律责任。(死刑)
依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
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对未按期是缴纳税款都找那个人,采取强制拨银行存款,强制拍卖财产都强制措施。
减轻和免除
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
免责是指有责任,但免除处罚。(案底
无责任。(无案底
免责的情形。
一时效免责
是指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最高法院核准)
二不诉免职
不告不理,必须是处于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自由意志。
三,不可抗力免责。
只当事人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意外事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自首,立功免责
对于那些违反之后,主动投案会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五补救免责。
对于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之久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六,协议免责
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只适用于私法领域。
七,自助免责。
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形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职业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可以免除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
修车不给钱扣车。
八人道主义原则
有关国家机关或权力主体考虑有折主体的状况是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九赦免
是指国家依法免除或进去年有责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
大赦
无案底 指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犯罪行为,完全免除罪责与刑罚的赦免制度及免除犯罪的宣告用免除刑罚的执行。
特赦
有案底 指能在罪行宣告或或刑罚执行期间适用。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赦 国家主席根据决定分发布特赦令。
第一节,法律方法与法学思维。
法律方法释义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技术方法。
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特点
1以法律为准绳
2以权利义务为分析线索
3在程序中思考。
4充分说理
法治思维
法制思维是指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
法理思维
法理思维,是指基于对法律法治本质意义和美德的追求。对法律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基于良法善治的实践理性而形成的思维方式。
特点
反思性
规范性
实践性
整合性
第二节法律解释。
概念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部署的说明揭示,其中对其表达能力者的意志合法的精神进一步的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细节法律的规定诉诸的一种国家活动,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
必要性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关系。
法律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明确具体含义。
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于不断变化的现实。
分类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通常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使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审判解释
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可以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
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对全国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行政解释
只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非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
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
系统解释,根据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全民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
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
根据某一法律规范制定的目的来进行法律解释
第三节法律推理。
种类
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大陆法系)
三段论 一种必然性的推理从一般到特殊大前提小前提结果。
归纳推理(英美法系)一种立法性活动。
一种或然性推理从特殊到一般利用先前的判决抽象出可以适用的普遍规律的或原则。
类比推理(判例法国家基本方法
也是一种或然性推理,从个别到个别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实质推理
辩证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基本原则和方法
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对私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对公权力 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在刑罚的领域 无罪推定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第四节,法律论证。
形式
内部证成
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的选择。这种最佳的选择是论证过程即证成,其证成的根据是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的内在因素为主。
外部证成
在证明,法律,前提和结论的社会体系中的正当性证明他和社会政策政治理念,道德体系,利益格局,价值体系,社会发展趋势等社会整体的一致性。
正当性标准
内容贯通性
程序合理性
逻辑有效性
结论可接受性
1中国传统放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法观念的产生
刑与礼的起源
法律起源的共同规律。
法观念的产生及中国古人对法的认识
夏商周的法学思想.
王权神授
神权法思想解决统治的合法性问题。
皇天无亲 惟德是辅
解决统治的合法性 也是民本思想的源头
明德慎罚
德治的思想之源 强调父亲为首
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
礼治与法治
礼是法的指导 是高于具体法条的法律精神
德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不务德而务法 的历史进化观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以法为本 的立法 执法主张
君主 抱法处势 的治国主张
厚赏重罚的治民主张
秦至清的法学思想
以儒家思想为本 兼容并蓄的思想体系
以和谐为核心理念的法律思想
明末清初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主张
2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法律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生
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局限性
积极意义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中共苏区和革命根据地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来源。
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发展生的前提
废除旧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新的法律制度的前提。(六法全书)
废除发不意味着否定发继承性
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社会主义发展使的重要条件。
可以追溯到莫尔 圣西门 傅立叶 和欧文 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的著作
巴黎公社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反应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反映了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 根本利益 和价值追求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社会作用
对人民民主对少数敌对势力专政 履行 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惩戒作用
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为主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题,各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作用
引导作用 引导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
规范作用 从生产要素的配置到商品的生产 分配 交换 需要法来规范
促进作用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保障作用 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2 通过法律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3 通过法律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
通过法的立 改 废 释 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的历史经验
1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法治与民主相互促进
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社会发展 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第一节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民主与民主政治
概念
广义上的民主 泛指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按照多数人的意志 由多数人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
狭义上的民主 即民主政治 主要表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特点
阶级性
历史性
具有手段性与目的性
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
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和模式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法治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法治是对民主政治运行的规范
第二节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中国人民选择民主政治制度的艰难探索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 复杂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三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培养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第一节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原理
社会主义法与法治经济建设
核心内涵和要求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营造公平竞争 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把握新发展阶段 贯彻新发展理念 构建发展格局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科技
法与科技的一般原理
科技进步对法治的影响
第一 现代科学活动和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 推动了法律进步
第三 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法治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一 推动了科技体制改革
第二 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进步
第三 防止科技及其运用的差异化 排除科技伦理风险
社会主义法与科技创新
大力弘扬科技文化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
健全科技伦理制度规范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法律实施。.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系,就是法律惩罚及制定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法。
大陆法系习惯于用的法典的形式来,对于用某一法律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一个规定而已, 而英美法系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是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系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判例法,可以在一定的范围上创造法律。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重心,有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法庭。英美法系以原告被告以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由陪审团作出结论,法官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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