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概述及现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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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落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落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其产生是基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中直接开庭举证存在的一些弊端,当事人之间因提交证据的突然性而难以充分的质证和应辩,且造成法庭争论的无序,加大了庭审的工作量,影响审判效率,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实际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只有当事人基于自身需要,会自发的向法院申请提取对方提交的证据副本,此也可侧面说明庭前证据交换也是当事人的切身诉求。而传统的直接举证的方式的思维仍然主导着实际的民事诉讼活动,庭前证据交流较为零碎和随机,思考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积案太多,审判工作繁重,法官无暇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2)对庭前交换证据的优越性认识不足,审判工作的本身具有权威性严谨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人员的优化和创新思维。
(3)证据交换活动规则不明确,以致庭前可以完成的工作,最后堆到庭上开展。
(4)当事人举证意识不到位,或对法院有依赖心理,认为将争议诉诸法律便意味着调查取证、断明是非的责任一并归于法院,加之当事人之间有时存在情绪抵触,导致当事人举证积极性不高,对案件的关注点只在结果。这样容易造成审判工作的被动和当事人因举证不到位而对审判结果有心理落差。
(1)落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增强审判效率,调和司法资源供求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民事关系的多样化,司法资源供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造成积案多,审理时间长等问题,将庭前证据交换活动制度化才更显得迫切。庭前交换证据可以将有争议的证据重点归纳,促进和解,加快诉讼的进行,从而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中的运行成本。
(2)落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有利当事人充分主张权利,强化审判功能。
实行庭前交换证据使当事人在开庭前互相就熟知对方证据,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可以充分质证以及收集到相应证据,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有了全面客观的认证,又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为案件的公正审理、高质量、高效率审结奠定了基础,审判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敢于当庭认证,减少诉讼拖延的现象。
同时,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证据被确定下来,在庭审前无须再质证,而对有争议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情况已经熟悉,争议的焦点已经明确归纳,在庭上无序再进行审阅辨证,审判节奏更加顺畅,提高审判效率。特别是案件情况复杂等证据较多的案件,需要的时间更长,造成庭审冷场、不紧凑的现象;也可避免有的当事人为反驳对方,提出申请延期审理从而调取新的证据,造成不必要的多次开庭,影响办案效率现象的发生。使庭审主次分明,节奏紧凑。
(3)落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实现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法院除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的和已提供该证据线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委托鉴定的、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依法调查取证外,主要是对当事人用以支持自己主张和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由此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因不懂如何举证或举证不全,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权利就很有必要。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及时指导和促使当事人全面地搜集和提供证据使法庭认证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同时,当事人针对交换证据发现问题,也可更好地准备诉讼事宜。因此,庭前交换证据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又符合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4)落实庭前交换证据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
庭前交换证据,是通过开庭前的程序运作,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为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做好准备工作。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审判人员可以较好地了解和熟悉案情,把握争执焦点,掌握庭审的重点和节奏,为当庭认证打下良好的基础,避免无重点的调查和浪费时间,有利于促进审判人员司法水平的提高,也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这就增强了法官开庭的自信心,使法官能在庭审中抓住诉讼焦点,正确引导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保证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法官驾驭庭审的全过程。
(1)首先应该转变意识,统筹考虑,深入学习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优越性,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一环节,并非累赘,可谓一劳多逸、一劳多得之举。
(2)庭前证据交换活动应当灵活执行,非必须环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起庭前证据交换活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要求进行证据交换的申请,人民法院可决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另一种是案情复杂,证据较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进行证据交换。避免制度僵化,背离优化审判的初衷。
(3)建议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证据材料交换的基础上,应组织当事人庭前书面质证, 针对有争议的证据,做出明确的书面质证意见。
(4)对于证据交换活动,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则,应该根据法庭主要审理的案件特点,来拟定证据交换的规则和重点。
综上,民事审判举证、质证工作环节尚存在进一步优化空间,在司法资源供求矛盾日益显著的环境下,完善并落实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应势之举,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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