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语言中,人们把专门同某些人与事过不去的人,称为“某黑”。比如,在美国篮球职业联赛中,就有“姚黑”―――专门给姚明挑刺的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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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刁民”试探法律底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阿桑奇先生既是维权斗士,也可称之为“刁民”。在不同层面上,阿桑奇领导下的维基解密,既有明显的维权性,也有强烈的“刁民”习气。其一,在一些事例上,维基解密做了传统媒体不能做、不敢做的信息披露,揭批某些政府和政客的真恶行。
其二,维基解密所从事的信息披露事业,游走于法律规范的灰色与空白地带,不按常规出牌―――用武侠的术语就是,极具邪气。在这些领域,关于公权力行使的信息披露,或者有一定的法定规则但不完备,或者毫无规则而言。阿桑奇专门钻这方面的空子,让被黑的政府及其官员非常被动与难堪。而且,阿桑奇的惯用手段是剑走偏锋,不能说没有争议。比如,在2008年底,维基解密披露了一份英国极端右翼组织英国国家党的详细党员名单,其中包括党员姓名、年龄、职业与地址;这种披露很难说没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嫌疑。
其三,更为要命的是,维基解密不仅揭批真恶,还时不时捅破伪善,并打破一些各方通过长期磨合与妥协而产生的游戏规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行为既不厚道,也不合理。最典型的例子是外交中的伪善―――一方面口头赞扬对方并热情洋溢地祝福彼国人民,心里却十分不快。这种虚伪的善意,在道德上具有严重瑕疵,但在操作中具有合理性:外交的伪善至少给双方留下了继续交往的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为防止双方交恶而设置了隔离带。然而,最近维基解密所披露的美国机密外交电文则揭批了相当多的外交伪善,让各主要国家领导人感到难堪及人人自危,并损害了一些国与国的关系。
笔者认为,人类社会合理行为与规范的形成是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最为典型的是法律秩序的形成。在维基解密事件中,被推到浪尖的也正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哪些是政府合法垄断的信息?最近,针对阿桑奇对美国政府外交机密文件的披露事件,美国国务院首席法律顾问、声明显赫的人权与人道主义者高洪柱先生就认定,美国政府对一些外交文件具有合法的垄断性。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维基解密揭批的正是美国政府在阿富汗与伊拉克战场上的反人权、反人道行为。在人类目前的整体道德与认知水平现状下,公民有义务、也有道义去维护本民族(通常由政府所代表)的利益。因此,在维基解密事件中,一个极度充满张力的法理问题是:一国政府和雇员为了本民族的利益而对他民族所实施的反人道、反人权行为是否应当得到本国法律的合理保护?
这些问题已经被提出来,但是显然没有答案―――而且答案本身在不断演变。很显然,在一千年前和在一千年之后提同样的问题,答案都不一样。
问题还在于,不断的试错意味着不断发生的制度建设成本。不同的试错者,必定会导致不同程度的制度建设成本―――此为必要之恶。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包容制度建设的试错过程及其固有的社会成本;但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一个国家,可能只需要一个充满智慧的制度蓝本以及若干次小的制度试验,便可以走上正确的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道路,但也可能是经过若干次重大的民族灾难才迈上这样的道路。所以,在这个时候,原则上我们需要公民试错者,而不是政府来试错。因为,公民试错的成本较低,容易掉头。相反,政府试错,成本很高,不易掉头。美国在伊拉克战争的失败,正是政府试错成本巨大以及不易掉头的鲜活例子。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或者高额社会成本)。这个道理,已经被无数次提及。
回到维基解密与阿桑奇。在网络无国界时代,阿桑奇领导之下的维基解密在规范之外的灰色与空白地带行走,不遗余力,剑走偏锋,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制度上的试错行为。这些行为必定带来社会成本,但相比政府行为来说,也没什么大不了。事实上,从公民言论自由的角度看,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在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NewYorkTimeCo.v.UnitedStates)中清楚地表达了一层意思:政府在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时,公权力的应用一定要谦抑。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政府所指控《纽约时报》的―――同现在希拉里指责阿桑奇的一样―――正是公民言论对美国外交利益(越战)的侵犯。结果表明,公权力在这方面的谦抑没什么坏处。
当然,最后需要补充的是,认真对待也好,善待也罢,都不是纵容和无视。私人恶性行为如果被公权力纵容与无视,势必也会成为另一种“利维坦”―――各国政府都不应当纵容网络媒体对私人隐私的侵犯。毕竟,三人成虎。在单个公民面前,网络媒体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权力者”。法理应当正视权力的此消彼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