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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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著作权法考点梳理:著作权归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作为历年司法考试的必考考点,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必将更得到出题人的青睐。
本文中,树图网(www.cnsikao.com)对著作权归属的内容进行了梳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标注:演绎人对他人作品进行演绎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对第三人而言,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演绎作品的作者和原作者双重许可。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确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⑵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⑶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7.【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标注:除美术作品外,如书法、雕塑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
树图网(www.cnsikao.com)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