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刑法、民诉、刑诉是司法考试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法内容多、程序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很大。因此更需要司考考生对刑诉的重点法条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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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析(一):管辖分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刑法、民诉、刑诉是司法考试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法内容多、程序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很大。因此更需要司法考试考生对刑诉的重点法条准确掌握。
本文中,国家考试网(www.cnsikao.com)对关于管辖分工的法条进行了详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本法第3~4、17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诉48条》)第1~4、6条。
1本条规定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职能管辖或立案管辖)分工。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这是立案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根据本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侦查。根据《刑诉48条》第1条,对于涉税案件也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
2本条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是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四类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且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可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
3对于上述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范围,《刑诉48条》第1条、第2条以及第3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要求:
(1)“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即现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可见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2)“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可见,犯罪主体即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行贿罪等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3)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受接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而非其他一般重大犯罪。
(4)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案件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4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仅限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本法第17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自诉案件”并不等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范围应当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诉48条》第4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对于互涉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刑诉48条》第6条作出了规定:即当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当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机关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应由检察机关侦查为主,公安机关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