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国务院组织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宪法学”范畴,其内容与《宪法》第3章第3节“国务院”的规定有所重复。若以分值论,每年考试若有所涉及,大概在1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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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国务院组织法重点法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述
《国务院组织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宪法学”范畴,其内容与《宪法》第3章第3节“国务院”的规定有所重复。若以分值论,每年考试若有所涉及,大概在1分左右。但另一方面,本法条文总计仅11条,内容很简单,考生不应放弃。
「重点法条」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相关法条」《宪法》第86条。
「意思分解」
1务必掌握第2条: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第2条第1款)。
2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2条第2款及第5条)。
3了解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的设置和职权(第6、7条)。
「重点法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88条。
「意思分解」
1务必掌握国务院全体会议与常务会议的组成。
2国务院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人为何。
「重点法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9条;《宪法》第90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合并应由谁决定。
2了解第9条第2款规定的部长、主任负责制。
「重点法条」
「意思分解」
注意国务院各部、委与工作部门的区别。所谓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又称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务院侨办、台办、港澳办、法制办、办公厅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则不同于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权限,如国务院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民航总局等。但在法律地位上,直属机构要低于国务院各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