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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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人朱某、李某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某、李某先后在《今晚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某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某,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某与朱某、小李之间形成了民事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国家司法考试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国家司法考试约束力。行为人非依国家司法考试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某、李某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小李酬金15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小李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朱某、李某一次性给付小李酬金人民币8000元;
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435元,小李负担635元;朱某、李某负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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