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判决陆长城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虽系累犯,但均系侵财犯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应对其判处死缓。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37e081dd88ba16a3390d1a0f0cc2736
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福建高院判决陆长城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虽系累犯,但均系侵财犯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应对其判处死缓。
案情 2005年8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陆长城、陈万军伙同陈国胜、“小飞”(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陈国胜准备了水果刀并出资由陆长城购买了尼龙绳交陈万军,后四人在福建省晋江市阳光广场旁雇乘被害人江明才的闽CT9399出租车,当车行至陈埭镇梧埭村南店街1号路段,江明才欲将车掉头时,陈万军按原定计划用尼龙绳套住江的脖子往后猛勒,陈国胜持水果刀朝江的颈部位置连续捅刺,陆长城、“小飞”则按住江明才搜身。此时,梧埭村巡逻队员吴全兴、黄俊伟巡逻至该处即上前检查,陆长城打开副驾驶座车门欲逃跑被当场抓获,陈万军从车左后排逃出百余米后也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江明才系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合并锐器作用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陆长城归案后,写串供纸条给陈万军欲对犯罪事实进行串供,当即被截获,串供未果。
一、被告人陆长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陈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陆长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项,即维持对被告人陈万军的定罪处罚和没收作案工具的刑事判决。 二、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撤销对被告人陆长城的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陆长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析 本案被告人陆长城犯抢劫罪,对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值得商榷和探讨。审理中一、二审法院存在分歧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长城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罪该处死;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长城虽系累犯,但均系侵财犯罪,其人身危险性与多次实施严重的犯罪有别,且本案系共同犯罪,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已明确,共同之间的罪责轻重可以分清,上诉人陆长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上诉人陆长城尚不足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应判处死缓。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陆长城伙同他人用绳勒和刀刺等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且被告人陆长城又是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陆长城所犯之罪可以适用死刑。但从同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比较,被告人陆长城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因此,被告人陆长城符合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
综上,本案综合考察被告人陆长城的犯罪手段、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对同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比较,二审改判对被告人陆长城适用死缓是正确的,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慎重和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本案案号为:(2007)闽刑终字第83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林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