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泉医疗纠纷案件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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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泉医疗纠纷案件时间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沈玉泉第一次入徐中心中医科
实施Ⅱ级护理
护理安全告知单:其中第③每2小时巡视并记录,事实上未见医方2小时巡视记录
未见2020/6/12-14的护理记录
6/15沈玉泉在护工的陪同下摔倒并骨折,值班护士当即与护工一起将其扶起并通知值班医生
自徐中心中医科转入骨科
徐中心对沈玉泉实施Ⅰ级护理
自徐中心骨科转入神经内科
拟手术前患者出现对答不切题等情况,CT显示有颅内出血的可能。
暂缓手术
自徐中心神经内科转入心内科
诊断有起搏器植入适应症
6/27签署心脏永久起搏器植入通知书
6/30安排安装永久起搏器手术(第一次手术)
7/7行心脏起搏器电极调整术(第二次手术)
沈玉泉转院至上海邮电医院
沈玉泉第二次入徐中心骨科
Ⅰ级护理
沈玉泉入院当天神志清楚,精神不振,平车推入病房,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
康复科会诊
8/5徐玉泉嗜睡,徐中心建议CT,家属拒绝
签署“患者拒绝或放弃一切抢救措施告知书”
沈玉泉从徐中心骨科转入神经外科
8/7沈玉泉病危,徐中心神经外科与家属交代病情,家属保守治疗,拒绝一切救治措施
8/8沈玉泉昏迷:徐中心建议微创行颅内血肿钻空引流以缓解脑疝,家属放弃治疗。
家属认为在骨科耽误2天时间,延误救治
沈玉泉死亡
综上: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主要表现为第一次入院护理重视程度不够,第二次入院,未能及时及进行颅脑CT检查明确病情。同时医方尚存在并病史记录不够规范的情况。但综合分析,患者沈玉泉死亡损害后果主要是由患者病情本身特点,自身健状况、家属放弃钻孔手术及有创抢救等患方自身因素所造成,医疗过错与沈玉泉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次要原因,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6%-44%(建议30%)
司法鉴定:1. 患者入院时有多种基础疾病,长期服用拜阿司匹林、氯呲格雷,因近1周出现新情况等,医院收入中医科治疗无明显不妥2. 患者有多种基础疾病,但院方并未高度重视,在疫情封闭管理期间,医方巡视护理记录存在不足,并出现了患者在院内骨折的事实,无法体现了院方尽到了注意义务,院方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责任。3. 医方尚存在病史记录不够规范的情况。4.骨折不会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但骨折导致患者抵抗力下降、长期卧床,更易并发肺部感染、对患者疾病进展、乃至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促进、加重作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鉴定:医方此阶段,诊疗过程未见明显过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鉴定:1. 虽家属拒绝CT,但针对高龄且有多项基础疾病、长期使用抗凝药物的患者,6/21医方已高度警惕颅内出血,且8/6患者已出现昏睡、四肌肌张力、左侧Babinski征(+),当日护理记录持续存在血压波动、呼之不应等情况,医方未尽注意义务,未能及时进行颅脑CT查明确病情,医方存在过错。2. 患者颅内出血伴脑疝病情十分严重,可直接危及生命,即使医院及时发现也不一定能挽救患者生命,且存在家属患者放弃钻孔手术等情况,医院医疗过错仅对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促进作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鉴定:医方此阶段诊疗行为并无明显不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鉴定:此阶段诊疗并无明显不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沈玉泉在中医科:此阶段关系主体有医护(科室)、护工、家政公司。 1.医护: 对具有多种基础疾病的沈玉泉未进行足够重视,护理安全告知单:其中第③每2小时巡视并记录,事实上未见医方2小时巡视记录、未见2020/6/12-14的护理记录,医方承担不足够重视/病史记录不够规范的过错责任。 2. 护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沈玉泉在医院摔倒是事实,无法体现医方尽到注意义务,从而认定摔倒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护工无法证明尽到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家政公司:护工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务或派遣关系,护工作为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家政公司赔偿,若家政公司有证据认为护工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向有过错的护工追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析
沈玉泉在骨科: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骨科过错责任主要在于未给患者做CT,但骨科有家属签署的“告知书”,并且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因患者情况危急,即使做了CT发现了颅内出血,也不一定能够挽救患者生命,故骨科具有医疗过错,但系对结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