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交付方式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特殊的交付方式》由树图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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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交付方式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