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乱扔垃圾处罚通告范文 第一篇各院部:为创建和谐、文明、安全的公寓,美化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决定从即日起在全校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充分认识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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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乱扔垃圾处罚通告范文推荐7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各院部:
为创建和谐、文明、安全的公寓,美化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决定从即日起在全校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的意义。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看起来是一件生活小事,但在革除陋习、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和公共卫生道德,优化住宿环境,预防疾病,保证健康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各院部要结合实际,教育学生自觉革除不文明、不健康、不尊重他人、不遵守公共道德的不良生活习气。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形成良好氛围,培养良好习惯,树立良好风尚,争做"四有新人"。
2、垃圾袋装定点投放时间:由寝室人员每日上午8:00以前、下午2:10以前将寝室内的垃圾清扫袋装提到楼下放入定点投放的垃圾桶内,严禁随手乱扔;
3、实行垃圾袋装定点投放后,不得在非定点投放垃圾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不得在学生公寓公共场所倾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乱倒脏水、乱丢乱扔。严禁将垃圾通过窗户扔到楼外。
新学期开学以来,我们的校园出现一种不和谐的现象,中午及下午课间篮球场、大操场及跑道上食品袋等垃圾满地都是,与我们清洁美丽的校园形成极大的反差。污染了我们的生活环境,破坏了我们好的心情,影响了大家的学习生活。政教处决定从今天起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禁止随手乱扔垃圾"活动。为保证此项活动有序有效进行,学校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所有学生要把买到商品的包装袋扔在商店的垃圾桶内;
2、从今天起政教处安排专人监督学生随手乱扔现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一经发现由政教处通报于黑板上,进行批评教育,并扣班级量化考核分;
3、各班把窗户分包到具体学生。上报政教处,以后发现窗户后有垃圾,将扣除垃圾以上三个班级量化考核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4、每周二中午1:00在政教处召开卫生班长会议。
政教处
2022年x月x日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最精最美省会城市,树立国际旅游岛省会城市品牌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乱扔垃圾、乱吐脏物、乱发广告宣传单、乱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的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不文明行为的整治工作,各区政府组织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
二、各区政府组织本辖区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日常巡逻纠察,配合执法部门执法。
三、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或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扫,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50元罚款。
四、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5000元罚款。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渣土垃圾泄漏或者遗撒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污染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六、将污水排放在道路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经营产生的垃圾当日没有及时清运,或者堆积、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清扫干净,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500元罚款。
八、违反"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未按规定搞好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200元罚款。
九、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对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没收非法印刷品,依法并处以50元罚款。在道路上散发广告、妨碍交通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十、散发的印刷品广告涉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以及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各种传播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违反交通信号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50元罚款。
十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有阻碍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强化城市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期间,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乱扔(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等废弃物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口香糖、废电池的,处以50元罚款。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或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处以1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1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五)机动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处以5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机动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泄漏、遗撒等严重情节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七)未将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消纳到合法登记场地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
二、对单位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乱扔垃圾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物品等强制措施。
四、城市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城管执法机关查处乱扔垃圾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城管执法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代整改,代整改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有阻碍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xxx
年 10 月 18 日
为了保障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吸烟造成的危害,保持办公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倡导良好社会公德,更好地构建和谐的办公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1、任何员工禁止在公司办公区域,办公室、室内公共场所和卫生间吸烟。
2、吸烟处:楼梯走道处。
3、在公司内做好禁烟的宣传工作,保持办公环境卫生,公司内禁止乱丢烟蒂;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人人遵守禁烟制度,争创无烟工作环境;
4、希望公司吸烟员工积极配合执行此制度,如发现违反规定者,公司将进行处罚。
以上制度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共同做好安全防火宣伟教育工作!
批准:
盖章: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即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行 政 部
20xx年03月27日
为强化城市管理,争创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根据《xxx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xxx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xx城区范围内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乱扔(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以及乱扔口香糖、废电池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或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0元罚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车辆运载建筑渣土、建筑材料、矿渣、煤炭、液体、散装货物时因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露、遗撒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
(六)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以200元罚款。
(七)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二、对单位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物品等强制措施。
四、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机关查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代整改,代整改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机关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有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参与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持以理服人。对打骂行政相对人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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