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范文 第一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____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__________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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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范文推荐6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____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__________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与杨某曾是一对恋人,并且长期同居过,俗语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是什么让张某亲手将有着亲密关系的恋人杀死?通过辩护人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到:
1、被告人张某杀人并不是图谋杨某的财产,在案证据表明,杨某两次来江阴是取已经到期的银行存款,张某对她取钱也是非常清楚。案发后,张某对被害人杨某存折上的存款并未进行转移或者取出,而是直接将存折丢弃,其主观上并非是谋财害命。
2、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存在着畸形的姘居关系。就被告人来讲,张某10多年前与妻子离婚,女儿和妻子都已经离开江阴一直未曾见面,张某10多年来一直过着没有工作、单身生活。而被害人杨某有过三次婚姻史,跟目前的丈夫共生育两个小孩。一个是离过婚的孤身汉,一个是婚姻尚存、有着丈夫和孩子、家庭感情尚好的妻子,两人却从2004年开始时断时续的保持着常人无法理解的姘居关系。在案证据表明,两人从2005年至2006年同居,此后,还到上海与杨某一起过年。我们无法得知杨某对张某的真实感情,但就张某来讲,对杨某是真心喜欢的,据张某和李某的陈述,张某有过与杨某结婚成家的想法,另据张某自述,曾经给了杨某6万块钱,但由于某种原因,张某的结婚愿望没有实现,张某对罗的喜欢逐渐由爱变恨。
3、被告人张某长期处于社会底层边缘。张某自10多年前离婚以来,一直处于孤身状态。其还因离婚失去工作,这么多年来没有经济来源,仅仅依赖卖房款过日。从2003年起张某就居住在村委搭建的简易过渡房,从证据中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被告人居住的地方,面积十多个平方,屋内家徒四壁,值钱的财物仅仅是一辆电动车。
4、在案证据表明,案发时两人为钱发生了激烈的口头争执,进而发展到双方肢体冲突,从而导致张某一时情急和冲动,失手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发生。
综上四点,辩护人认为,张某因与杨某的长期畸形恋爱关系得不到回报,产生了愤恨,这是张某杀人的内在因素。同时,我们也看到面对急剧变化的现时社会,张某本来美满的家庭破碎,又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偏激,而精神压抑久了,一旦发生争执被告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这是被告人犯下此严重罪行的外在原因。从被告人的这两个原因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都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类型案件,这一点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之委托指派刘xx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调查案情,会见被告人,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应认定为被告人系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行为感觉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后主动要求他人代为报警,且在探望其母后主动回到案发现场,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有关规定,在被告人供述和证人王波的证言中均已证明了该事实。另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关于自首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存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幅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但根据1999年最高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被害人三番两次的欺压被告人,与被告人之妻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欲将被告人之妻带走,且在事发当日,酒后多次电话骚扰,被告人在不予理采后,又采取到被告人家强行跺门并打骂被告人等手段无故寻衅滋事,激起被告人的愤怒,最终诱发本案。在该案中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在起因上,被害人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是造成双方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害人存在的重大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否则势必会引起司法的不公正及对犯罪人的不公平。
(三)被告人王某属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处罚。
投案后,被告人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的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看,本案属事先无预谋的犯罪。
首先被害人三番两次的欺压被告人,与被告人之妻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欲把其妻带走,被害人的恶劣行为已超出一个正常人所能容忍的限度,致使双方长期存在矛盾。在被害人再次挑衅时,被告人基于义愤而作出了极端的抉择。其次,从案卷中可看出,被害人身材高大,被告人相对弱小,被告人由于恐惧再次遭受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心理,而不计后果的将其杀死,其主观目的是不想再受被害人的人身和破坏家庭的伤害,基于上述两点足可看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实施了极端行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其一贯表现良好,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在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犯罪后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故其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另从一摞全村老少的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的请愿书中足可算出,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同周围邻居相片和睦,是个品行端正无人不夸的老好人且其在遭受被害人三番两次无故滋事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激愤杀人,故其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程度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辩护人:XXX
我国自古便有"弑父之仇,不共戴天"这类说法。故意杀人罪更像是套给被告人与被害人后代的一把枷锁,结合当地民俗,不排除被告人、被害人的亲属后代会因"报仇"而引发不必要的冲突。故意伤害罪可以弱化杀人这两个字可能带来的、引发的其他不良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望合议庭对此予以考量。
最后,再次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除了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等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处以较之原审更轻的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生宝贵,比起无期徒刑的遥遥无期,有期徒刑更能给人以希望,相信之后牢中的改造可以让被告人改过自新,好过遥遥不可终日的完全失去自由。被告人岁数不大,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回报社会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实现其人身价值。同时,再次沉痛哀悼被害人,辩护人必须为被告人做轻罪、无罪辩护,前述部分辩护意见依据源于一审,绝非辩护人为了达到目的而对逝者不敬。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以下无正文)
来自:激扬文字>《杀人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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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事件的发生进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犯罪名应为符合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虽说二犯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均一致,但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拥有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故意杀人罪表现为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表现为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了他人死亡,行为人(被告人)对于他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产生应当持过失,区别于故意杀人罪中对死亡结果的故意(不论是直接故意亦或间接故意)。本案中,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口角上升到互殴以至于发生惨剧,而一般认为"互殴"所持的故意为伤害他人身体——不然便应称之为"决斗"。
其次从主观方面而言,据被告人陈述,主观上持有的是争强好胜、肆意挑衅、起哄闹事的心态,购买刀具是因为被告人身材较之被害人偏瘦弱,出于防范的目的,并非蓄谋策划杀人,符合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至于原审法院所言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所谓的希望或放任态度,无法与被告人的行为相映照,缺乏事实依据。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周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材料或者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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