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最新 第1篇国家赔偿申诉书申诉人: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x联系地址:江西省宜丰xxx 邮编:xxx赔偿义务机关:xxxxxxxxx人民检察院请求:一、赔偿违法扣押财产元的利息(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从扣押之日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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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最新(汇总7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赔偿申诉书
申诉人: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x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丰xxx 邮编:xxx
赔偿义务机关:xxxxxxxxx人民检察院
请求:
一、赔偿违法扣押财产元的利息(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从扣押之日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
二、支持、保护申诉人依法组成清算组,审计清算查封时库内实际标的。按审计实际标的赔偿请求人本金和利息(按银行定期利率计算)。
申诉人不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9)桂法赔监诉字第1号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提审纠错,
决定书以申诉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签订了息诉承诺书为由,认定:"本案己经无继续审理及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必要"。这一认定违反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承诺的是:北海市宝美公司自願承诺不再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扣押问题到任何地区、单位(部门)上访或申诉。
二、申诉人承诺息诉(上访、申诉)的扣押问题是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借故赔偿义务机关未作确认,认定扣押不违法。(本院不予支持)拒绝返还(见附件[2002]桂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书)。
三、中央交办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宝美公司被刑事违法查封、扣押事由,开庭时主要质证辩论的是违法查封事实理由,扣押事由因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违法,未对事实法律依据深究。作为重审案件申诉人的诉求所指主要是法院的审判错误与不公。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赔偿义务机关的退赃认错,申诉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局部承诺为由。拒绝纠正法院审判错误。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四、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决定书不是本案合议庭的真实决定。而是该院党委付书记、付院长黄列格逃避责任,控制审委会故意编造的决定书,理由如下:
1、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开庭时合议庭成员正直无私主持了庭审质证辩论。记录可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百分之百错。
3、决定是明知错误而自圆其说。目的是把纠纷推出法院门外。
请对照承诺书与决定书,决定书为何在申诉人承诺不上访的内容中添加查封二字。强加给申诉人承诺了查封问题也不上访申诉。此类造成司法公信失缺的裁判文书,申诉人经历多多。在簽署本承诺书时己予见(见附件询问笔录影印件)。
五、如此终结本案,违背了司法救济的法治宗旨,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实体错案坚决纠正的英明政策。
最髙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人:
xx年xx月xx日
也给出了一份申诉申请书的范文。申诉的是对认为不合理的情形进行进行申诉,国家赔偿的结果不一定都让大家满意的,如果当事人发现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就可以根据法律程序程序提出申诉,这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人
^v^国家赔偿法全文
赔偿请求人:柴某新,男,194*年**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浠水县人,原系荆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住荆州市沙市区风台坊小区31栋**号。
赔偿义务机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德,系该院干部。
赔偿义务机关: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贺某文,系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俊,系该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柴某新于2002年11月4日以其因贪污一案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对其宣告无罪的终审判决为由,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人身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和精神名誉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2002)荆中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认为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因错捕错判被关押造成的人身侵权损失应予赔偿,并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柴某新提出返还被江陵县看守所收取的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和被荆州市纪委追缴的3万元奖金的请求,因两院均未收取上列款项,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对其提出恢复工作籍和补发工资福利的请求,此不属两院的职权,应申请其原所在部门解决。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请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赔偿医药费元的请求,因没有证据证实其病情与被关押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亦不予支持。遂决定赔偿柴某新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元,分别由两院各承担元。
柴某新对共同赔偿决定不服,于2003年2月25日以其因错捕错判,不仅人身权受到侵害,应得到赔偿,其财产权、精神名誉权和身心健康同样受到侵害,也应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返还被追缴3万元奖金和被收取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并明确返还机关;要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和医药费元,并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到其原工作单位为其恢复工作籍、补发工资福利,在湖北日报、荆州报刊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03年6月4日主持召开听证会,由赔偿争议双方针对本案赔偿申请事项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还针对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提出与(2002)荆中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中理由相同的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9日,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柴某新犯贪污、受贿罪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2000)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柴某新在任荆州市商业银行行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收受10万股股票,因该股票无实际价值,不认为是受贿;其收受一台VCD、一台电脑、因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遂以柴某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于同年10月19日对柴某新取保候审释放。(柴某新被实际关押205天。)柴某新不服上诉,经本院二审,于2001年6月5日作出(2001)鄂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柴某新身为银行行长,依该银行制定的《劳动人事与工资福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与两位副行长集体研究,决定利用炒股的盈利,对有关炒股人员实行奖励。因柴某新参与了拆借炒股资金,并获得3万元奖金,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的犯罪特征,不构成犯罪。原判决认定柴某新收受电脑一台的事实,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柴某新收受10万股股票证,因该股票无价值,原判不认定柴某新受贿是正确的。柴某新收受VCD一台的事实属实,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遂判决撤销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宣告柴某新无罪。
同时查明,荆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柴某新违纪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之前,已于1999年8月13日将收缴柴某新的违纪款49980元(其中含私分奖金3万元)全部上交给荆州市财政局。
还查明,赔偿请求人柴某新于2000年10月19日释放时,原羁押单位江陵县公安局看守所对其收取了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
以上事实,有柴某新被拘留、逮捕和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手续复印件,一、二审刑事判决书和纪检机关追缴3万元违纪款的罚没收据,证明材料及公安看守部门收取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的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拘留,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经本院二审,已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终审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据此规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符合本案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条件,应共同为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因错捕错判造成的人身侵权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柴某新的赔偿申请后,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人身侵权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人身侵权赔偿"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共同作出赔偿柴某新被限制人身自由205天的赔偿金元,分别由两赔偿义务机关各支付元和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柴某新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由两赔偿义务机关在湖北日报和荆州报刊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要求,因无证据证实两赔偿义务机关在上述报刊上直接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其在审查期间被追缴的3万元奖金和被公安看守部门收取的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应退还给本人,并应在赔偿决定中明确具体返还机关的请求,因追缴和收取上述款项不属本案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所为,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不属本案赔偿义务机关直接造成的侵权事实,不能超范围作出赔偿决定,亦不能越权确定其他部门为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应向有关机关另案申请返还财产。对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到其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其恢复工作籍和补发工资福利的请求,因作出相关行政处分决定和有权解决上述善后工作的是其原工作部门,故两赔偿义务机关在共同赔偿决定中要求赔偿请求人柴某新申请其原所在工作单位解决并无不妥。关于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请求,因此项请求不属法定赔偿范围,故两赔偿义务机关在共同赔偿决定中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也是正确的。对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赔偿医药费元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患疾病与被关押有直接因果关系,亦未提供其关押期间实际支付医药费的有效凭据,故两赔偿义务机关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根据《^v^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2002)荆中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事项:
1、依法确认被伤害的事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刑讯逼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刑事责任)并依赔偿法按被伤害的标准予以赔偿;
2、依法确认对我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搜查、等地造成的财物等损失)并予以赔偿;
3、按照国家赔偿及有关规定赔偿对我造成的各项直接损失;
4、对造成的其他非物质等损失(名誉及报社、广播电台、广播电台、升级级差及按比例的养老、医疗、补贴等、工资等待遇)予以协助解决或者出据相关的法律文书;
5、对我造成的种类损失(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所有权、及种类财产权益)依民法典予以赔偿或者相应的补偿;
事实与理由;
为了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特此恳请……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解决为为盼。
申诉人:
年 月 日
如何进行申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有公安局和检察院。如果你被判刑,对判刑不服的话,可以通过^v^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申诉是想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是其上一级法院申诉,因此你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来申诉。
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申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还可以向人大反映,请求人大监督。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件登录号:
申请事项
住院医疗( ) 意外医疗( ) 门诊医疗( ) 住院安心( )
死 亡( ) 残 疾( ) 重 疾( ) 其 它( )
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事故经过
事故日期
事故是否已通知本公司 □ 是 请注明日期: 年 月 日 □ 否
事故经过(申请人详细填写)
事故是否报公安/交警/劳动或^v^门处理 □ 是 (请附材料) □否
事故者如身故,是否已检验死因 □ 是 (请附材料) □否
目前是否正在申请或已获得其它保险公司、社保或第三者的给付及补偿, □ 是 □否
若是,请具体说明:
申请人姓名
赔偿请求人:李**
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潘**
请求事项:
一 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xx)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
二 晋州市法院潘友海的代理人张宏生,在庭审中,已对本市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宣传确认无异,石家庄市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在(20xx)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中作出"赔偿请求人李振刚提出名誉精神损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赔偿。"的结论,是对下级院超越职权侵害他人名誉行为的极端袒护,是对自身利益适用法律的严重倾斜,是特别严重的司法错误。请求贵院公开听证审理,依法作出晋州市法院,对造成赔偿请求人李振刚的各项损害后果,折合人民币共计元,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事实根据与理由:
石家庄市法院,20xx年12月28日立案审理,20xx年3月19日,送达(20xx)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开庭审理,是在钱仁冬的办公室(东楼302)进行,并由他一人主持,基于晋州市法院(赵永定主办)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赔偿请求人李振刚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情节:
钱仁冬问:赔偿义务机关,对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事实,有无异议?
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张宏生答:无异议;
钱问:对诉求的赔偿数额,有无异议?
张答:电视台的宣传后果,与法院无关,赔偿数额,他要50万,您全判给他,我没异议。您不判给他,我也没意见。我还是坚持,我们法院对他实使拘留,没错(庭审笔录未准许复制)。
晋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5日,以李振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作出(20xx)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并实使执行。
经石家庄市法院复议,20xx年11月5日,向李振刚送达(20xx)石立民终字第00339号复议决定书,结论为: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5日(20xx)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6日 法释(1996)15号】第二条"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拘留、罚款的;"《^v^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侵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
一 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xx)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
二 对晋州市人民法院侵害李振刚人身权、名誉权、及由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各项损害后果,依《^v^国家赔偿法》,作出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一)事实拘留
(1)拘留15天元/08年国家职工平均日工资=元
(2)拘留期间,拘留所伙食费300元
(二)晋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7日,由赵永定负责主办,带有法警、采访人到本市拘留所,进行讯问李振刚,及采访后,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李振刚被电视台,在《晋州新闻》栏目中,以其三个儿子李X(未成年)、李X(未成年)、李XX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不服,在晋州市法院闹事儿,被法院依法实施拘留为题,向社会滚动播出。经石市中院复议,对晋州市院的职权行为和法律文书,作出公开纠正。而晋州市法院,拒不向电视台提出播放被纠正的法律文书和更正其报道失实的行为,电视台又不向赔偿请求人作出播放证明造成的:
(1)李振刚个人名誉侵害300000元
(2)家庭名誉侵害150000元
(3)李振刚及家庭成员精神损失50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6号】
六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误,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一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线索,致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申请复议及申请国家赔偿期间,晋州市院又造成:
(1)20xx年3月13日,王占世代表晋州市法院,吴英正代表晋州市检察院,()牛伟代表晋州市公安局,纪朝强代表晋州镇,参与四机关联合在晋州镇政府院内,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7天元=元
(2)20xx年7月10日至9月20日,因涉及法院上访,又在晋州镇院内实使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73天元=元
(3)20xx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因涉及法院上访,又在晋州镇院内实使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51天元=元
(4)交通费 以车票为证共511元
(5)误工费 天数以车票+提起复议、国家赔偿、取生效结论共55天X11199元=6159。45元
共计元 大写伍拾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零玖角玖分整
附:车票复印件4页,晋州镇全天24小时严盯死守证据1页,晋州市委矛盾隐患包案领导及主管责任人分工证据1页,晋州市法院2008年信访隐患一览表1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李振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可以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司法机关做出了错误的处罚后,也是会给受害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遭受到不正确的处罚后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在申请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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