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庭审纪实范文 第一篇河北高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确定了各个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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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庭审纪实范文通用5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河北高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确定了各个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认定本案未分割的房产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已经为继承人所共有。本案中,孙1、孙2 与孙世兴从未有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孙曰明、黄少芬去世后留下的涉案房产也一直未进行过分割,且该房产现在仍登记在孙曰明的名下,进一步证明了在孙世兴死亡前涉案房产一直属于其兄妹三人共有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河北高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继承权纠纷。
判决书
原告张某梅,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村14号502室。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镇#东村374号。
原告张某英,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被告张某兰,女,195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25弄46号320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华(又系金某委托代理人),男,住同张某兰。
被告金某,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37号25室。
被告张某晓,女,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161号301室。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被告张某兰、金某、张某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金某系张某兰之子,张某晓系已经先于父母去世兄弟张某祥之女。本市崂山四村##号##室为父亲张某才、母亲肖某珍及被告金某各三分之一共有。父亲于1998年9月出世,母亲于1999年7月去世。该房屋现价值为人民币55万元,要求对该房屋父母所有的三分之二产权由二原告与张某兰、张某晓四人均等继承所有。具体可由得房人给付折价款。不同意金某要求分得财产的主张,理由为金某并没有对外祖父母扶养较多,反而是与外祖父母关系不好。亦不同意张某兰要求多继承的主张,理由为张某兰当时工作在外,没有尽扶养义务。
被告张某兰辩称,二原告在父母晚年各患病期间没有予以照料。而是由被告及与父母同住的儿子金某照料扶养,当时被告虽在外地工作,但亦经常回沪,并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父母生前亦多次口头表示将房屋给被告及金某。故同意金某作为扶养外祖父母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在父母共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中分得份额,被告亦应比二原告及被告张某晓多分。同时认可该房屋现价值55万,主张房屋归被告及金某所有,被告及金某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被告张某晓辩称,被告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被告作为代位继承人同意由被告与二原告及被告张某兰均等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不同意被告金某分得。认可房屋价值55万,被告可拿折价款。
被告金某辩称,被告作为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的共有人,自迁入居住后即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对外祖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应当分得外祖父母的遗产。认可房屋价值55万。主张房屋归被告及张某兰所有,被告与张某兰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梅、张某英与被告张某兰系姐妹关系,张某晓系于1995年去世的兄弟张某祥之女。被告金某系张某兰之子。金某于1990年起居住于本市崂山四村37号25室房屋,与张某梅、张某英、张某兰、张某祥之父母张某才、肖某珍共同生活。1992年金某户口迁入该房屋。1995年月日张某才、肖某珍购买了该房屋。1998年9月张某才去世,1999年7月肖某珍去世。2007年6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金某、张某兰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在该房屋的份额。10月,本院查明被告张某兰虽系购房的出资人,但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张某兰之诉求不予以支持,同时判决确认金某享有房屋的三份之一产权。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张某才、肖某珍享有讼争房屋三份之二的产权,现当事人要求析产继承,依法并无不当。被告张某兰没有提供原告不照顾父母及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故本院对张某兰之该主张不予确认。但鉴于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认其出资购房的事实,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张某兰可酌情适当多分。被告金某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亦存在照顾过被继承人的可能,但没有提供其扶养被继承人较多的证据,缺乏依法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之事实依据,故金某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认可诉争房价值55万元,本院予以采纳。房屋可归张某兰、金某所有,由张某兰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根照《xxx》第十条第一款、张三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号##室房屋为被告张某兰与被告金某共有;
2、被告张某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梅上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0,000元;
3、被告张某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英上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0,000元;
4、被告张某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晓上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由被告张某兰负担2451元,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被告张某晓分别承担2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xxx
遗产继承纠纷如写起诉书(二)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元);2、诉讼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理由:主要写明被继承人时死亡,丰台房产继承过户咨询电话遗留种遗产,继承人几名,原。法定继承纠纷庭审笔录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
导读:在我国,子继承奶奶遗产是遗赠吗每年因为遗产而导致纠纷的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公租房继承纠纷案例北京如果家里只有一个孩子的话一般是不会出现遗产纠纷问题的,但是如果有多个往往就会出现遗产纠纷,么遗产继承诉讼书本怎么。遗产继承纠纷开庭笔录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赡养、抚养、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后损害责任、人。
二、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二三5弄一四号三05-三0室房屋一/产权,XX路吧0弄。更多 遗产继承起述书怎么写(遗产继承纠纷原告陈述怎么。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
(1)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2)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3)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
被继承人韩XX,生于1957年,2000年离异后与被告共同居住。2005年被继承人韩XX经医院检查已肺癌晚期。得知此事的被告韩X便将其撵出家门。万般无奈之下被年迈的原告收至家xxx同生活。2008年8月被继承人韩XX癌症复发,9月22日病逝与抚顺市第二医院。在与原告共同居住的三年中,被继承人韩X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都是原告和原告的女儿等人负责,被告从未尽微薄之力。在此三年曾六次住院(手术、化疗等)也都是原告等人护理照顾。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韩X去医院探望及陪护,始终遭到被告的冷漠拒绝。被继承人去世后的丧事处理被告也未曾参与,还忤逆到把孝带踩在脚下,大闹灵堂,不让其父出殡。丧事毕后,又四处弄虚作假伪造死亡证明火化收据,丧葬费用等相关手续,企图骗取相关遗产。原告念及祖孙情谊多次与之协商要求被告分给自己少部分遗产作为养老费,但被告不仅置之不理并对原告恶语相伤,拳脚相加。以上事实均有被继承人生前单位领导、同事、邻居证实和生前的所有遗物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对被继承人病后遗弃和不管不问不顾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xxx民法典》规定应剥夺其继承权。原告应合法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韩∑∑的遗产,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XX。
X年X月X日。
附:民事诉讼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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