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范文(篇一)【案情】12月11日,石某、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田某借款4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向田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未书面约定本息清偿顺序及期限。石某于1月22向田某清偿利息10000元,于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0元。下剩款项经田某多次催要未果至纠纷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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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范文(推荐十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
12月11日,石某、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田某借款4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向田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未书面约定本息清偿顺序及期限。石某于1月22向田某清偿利息10000元,于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0元。下剩款项经田某多次催要未果至纠纷成诉。田某要求石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算至起诉时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已经清偿的利息30000元从应清偿的利息中扣除。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石某、李某于201月22日清偿的10000元利息无异议,但对20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20000元款项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清偿利息产生争议,石某、李某主张自己偿还的20000元是借款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分歧】
在有息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对本息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债务人分多次偿还的款项是认定为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本金,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利息,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公平原则顺序,清偿时本金利息同时清偿,即还款时利息与本金比例各占多少,按比例偿还。
【评析】
笔者认为,在有息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已还款项的性质,应区别债权人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是否给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一、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出具内容为"收到现金××元"收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偿还的现金,如果收条中没有明确载明是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支付的是借款本金,债权人主张支付的是利息但没有提出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依证据规则,应按先本金后利息的原则予以裁判。
二、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未出具任何收据,宜按先清息后还本的顺序抵充。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这既符合理论上的严谨性,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倾向。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对于已还款项的性质认定,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代民间借贷中,亲朋好友之间的无息救济性、互助性借贷越来越少,借款人之所以愿意将钱借与他人,除一般的情感因素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和临时性周转资金,因此,承担风险获取利息是出借人的追求目标。实践中,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这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行业习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虽然书面约定了利息,但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约定不明,故依法判决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当然,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比较高的个案,在实际处理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要区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消费性借贷,注重保护困难群体的利益。
[民间借贷清偿]
摘 要: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中期同比增长38%至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成长的温床。 关键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合法化
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中期同比增长38%至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一、民间借贷概述
"即使是在监管最严的国家,也不可能杜绝地下钱庄。"中国农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已按借据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按期还款责任。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原告已按借据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年利率24%,季度付息。同时约定了要求借款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2、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当中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是年利率24%,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是有效的,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3、被告严重违约,未能按照借据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3个月,2018年10月2日到期,但是被告未能如约履行,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据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代理人:
案情:
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行到位。7月,吴某某出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妻子周某(街道干部)与吴某协商,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某人民币3万元,每半年还款5000元还完为止,借款人周某",吴某同意与吴某某的案件终结,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此后,周某仅偿还9000元即拒还,吴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围绕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周某并不存在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其行为具有担保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第三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从吴某手中领过现金,但吴某某与吴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吴某某行为延续。反推,由于周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偿还所欠借款,凭什么还款?原先周某丈夫吴某某与吴某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依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发生借贷的关系,其争议点即偿还多少钱。
二、周某的行为系债的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成立应具有三个条件,①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②承担债务必须具有可转移性③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要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的转让发生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该债的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案由]
目前,在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贷款规模被控制的背景之下,我国出现严重的信贷紧缩,楼市调控政策未见松动,导致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
风险提示:诉讼(打官司)过程具有高度法律风险,专业性极强,当事人依据本文不足以确保达到其胜诉的目的。本律师对仅仅依据本文而未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诉讼而出现的法律风险再次予以明确告知,风险自负!
一 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
第一条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
指南: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第二条 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差别
指南: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答辩人:XX,男,汉族,50岁,现住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XX)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XX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XX)的钱啦,在王XX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XX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XX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XX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XX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XX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XX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XX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XX市XX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XX有限责任公司曾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XX已拿到了答辩人常XX偿还高XX以及刘XX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XX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XX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即月息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借用物品:澳柯玛冰柜一台
借用时间 20xx年x月x日 归还时间20xx年x月x日 借用情况说明:冰柜外表没有受损,工作正常。
1.借用期间如遗失所借物品,应按所借物品购买时的原价进行赔偿;
2.所借物品物品由借用人妥慎使用,有任何损坏,包括物品损坏、零部件损坏或遗失,则借用人必须照价赔偿;
3.所借物品如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反映,借用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责任自负。
特立此据
借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答辩人:A被答辩人:B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
原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电话:. 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电话: 被告:,男,汉族, X年X月X日出生,住。 电话(系第一被告丈夫)被告:,男,汉族,X年X月X 日生,住。...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表示愿意按出借人的诉请返本付息。...
民间借贷,即亲朋好友间的借款。当这类借贷的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贻误诉讼时限。本文是民间借贷的起诉书范文,仅供参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而有别于商业贷款。在民间借贷中,借条常常扮演者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那么如何写借条呢?《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
答辩人: xx
被答辩人:xxx
答辩内容: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红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xxxx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xxxx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与xxxx无共同举债的合意,xxxx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综上,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属于选择被告的主体错误,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13年 月 日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全县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全县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11月份起在全局系统范围内依法开展打击以非法集资为主要内容的整顿民间融资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整治与发展并举,集中时间,突出重点,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金融秩序明显改善,中小企业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进度安排
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1年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县民政局成立整顿民间融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广泛动员部署,提高对依法打击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2、第二阶段: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2011年11月下旬至2012年2月)
一是切实加强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宣传。策划民间融资整顿工作宣传专题,制定民间融资整治活动宣传方案,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通过宣传,大力倡导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使广大群众意识到,个人借贷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促进民间借贷理性化发展。加强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管,开展公职人员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禁止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为高利贷提供担保等活动。
二是全面排查非法集资有关情况。各科室、单位要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摸底,自查自纠活动,掌握情况,切实整改。全系统所有职工凡是参与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行为的一定要主动实事求是地填写调查摸底表,凡是有类似行为的,必须立即改正。
三是规范民间个人借贷行为。加强对民间个人借贷的管理。对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以上的高利贷行为,超过的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民间借贷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发生地镇政府牵头,组织司法机关、信访等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第三阶段:督查阶段(2012年3月上旬至3月中旬)
对整顿民间借贷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局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科室、单位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整顿规范民间借贷专项行动落到实处,防止出现反弹。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2年3月下旬)
各科室单位要认真总结整顿民间融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研究治本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整治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经济工作和政治任务。各科室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总结规范民间融资做法与经验。
(二)强化部门联运,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建立信贷资金跟踪管理、社会信息收集共享机制,综合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各科室、单位要将民间融资整规工作纳入近期工作重点,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规范金融秩序的领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形成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合力。
(三)建立防范机制,严肃责任追究。各科室、单位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等信息渠道,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的典型案件作为重点,落实相关责任,进行重点调查和挂牌督办。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对非法金融活动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泄露有关情况或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民间借贷需分借给什么人。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xxx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借多少,忌超能力举债。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民间借贷期限多长,忌失去控制。要认真权衡收益与风险。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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