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执法工作总结 第一篇1、20xx年市场管理工作将继续沿着繁荣、有序、依法治理的方向发展。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继续加大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4、加强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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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执法工作总结优选5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20xx年市场管理工作将继续沿着繁荣、有序、依法治理的方向发展。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继续加大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
4、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法、服务热情、廉洁勤政、加强管理,坚持以社会各界及经营业主是否满意作衡量我队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准,严格执行检查许可制度,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必须有2人以上亮证检查,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我们要紧紧抓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奋斗目标,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群众信任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为法律得以有效实施提供基本前提和组织保证。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汇报材料
多年来,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稽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全面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廉政监督制度,建立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使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正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近年来,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稽查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十七个地市的前列,连续多年被**市文化局党委评为先进单位,多次受到市有关部门的表彰。由于工作突出,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防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市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市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目标量化分解。
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文化市场管理纳入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当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我们制定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文化市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层层分解到每个执法人员,全部实行目标量化分解,做到执法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具体,各负其职,赏罚分明。通过年终考核,以激励执法人员自觉执法,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1、坚持行政处罚审批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文化经营场所的行政执法工作,从92年以来一直坚持执行了行政处罚审批制度,凡行政处罚案件先报文化市场管理处严格审查、把关,再报分管局长审批签字。遇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处理决定。文化市场管理处在审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对不规范的文字材料予以修改、纠正,对不合格的执法文书坚决退回补正,基本做到了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恰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整规范。
2、坚持执行调阅案卷制度。每年都要配合省文化厅和市_调阅执法案卷,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文书,提高了案卷质量。现在执法人员基本上都能熟知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和处罚程序行使审批和处罚,较能熟练地操作、运用执法文书的制作、填写、归档工作。我市的执法案卷在参加省文化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评比中多次被评为优秀案卷。从92年以来经过我们处罚的.案件从未出现一例行政诉讼、赔偿案件。
3、制定完善了各项监督制度。为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全力以赴抓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我们始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制工作的要求,制定完善了各项监督制度。我们制定了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制度,听证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度,行政执法、审批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制定了廉政建设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了执法日志,设立了公告栏,公布了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管理处、稽查队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市场管理执法人员"五不准";执法程序"四公开",既: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和文书公开,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并将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举报电话公布于众,以利于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了制度、法规、办事程序上墙。去年我们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还印制了《文化市场办事指南》,下发到各经营单位,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多年来未发现有违纪不廉洁行为和群众举报等问题。
4、建立了执法责任监督体系。成立了监督考评领导小组,由局纪委、人事、财务等处室统一对执法科室进行监督考评。同时,聘请了100名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对我市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进行反愧监督。设立了廉政举报箱、评议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群众的举报和上级转来的举报,我们总是立即出动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切实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每年我们都要处理各类举报案件近四百余起,使执法到位率和案件查处率均达到100%,从未发生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多次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在抓好执法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廉政建设的开展,邀请经营单位负责人、社会各界人士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有效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受到经营单位的好评。通过建立各项廉政监督制度,普遍反映我局的执法人员都能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自律。由于我们加强了内部的管理和教育,全体执法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多年来,我局执法人员从未发生违法违纪的问题,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
三、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促进文明执法,廉政建设。我们主要抓好每周一上午的思想政治学习,对执法人员进行艰苦奋斗、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今年8月1日,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我们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稽查队的执法人员开展了一次主题为"规范行为、提高素质"的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牢固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强化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更加熟练地掌握了文化市场管理稽查工作业务知识,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另外,我们每年专门拿出时间定期举办全市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班,学习现代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文化部和盛市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管理专业知识,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稳定了人员的思想,调动了工作积极性,为完成各项任务奠定了思想和业务基矗
四、狠抓文化市场管理,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保证我市文化市场健康、繁荣、稳定。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工作总结
xx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我国应付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变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之年。这一年,可谓重大节庆多、重要活动多、敏感时段多,文化市场是否有序平稳发展,也是对全体文化稽查执法人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的重要考验。今年以来,市文化市场稽查执法部门在市文化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等有关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按照省市两级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工作会议的精神和部署,积极发挥和调动文化稽查战线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凝神聚力、抢抓机遇、奋发进取。全年文化稽查检查出动20624人次,受理举报投诉329件,查处各类案件225件,行政处罚765744元,行政转刑事案件2起。使全市文化稽查工作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出色的成绩。
一、加强队伍建设,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文化稽查工作
文化稽查工作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它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它的行政执法过程往往聚焦着社会各层共同关注的热点、焦点及难点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今年以来,在全市稽查执法队伍中开展了一系列主题活动。
(一)营造学习型组织,争当文化市场建设的轻骑兵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市文化稽查队根据文化局党组提出的实践活动"突出一个主题、体现两个特色、实现三个结合、把握四个方面"的要求,以"争当文化市场轻骑兵"为目标,紧密结合文化执法工作特点,切实提高全体党员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竞争意识,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努力争当南通文化市场繁荣规范的轻骑兵。
(二)注重夯实基础,打造一流的`执法队伍
二、为确保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见到新成效、实现新发展,也为了更好地履行市队监督指导基层执法部门业务工作的职能,重点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广泛开展"五大执法技能"比武竞赛的培训活动。今年3月10日借座行政中心702会议室召开的"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稽查工作会议"上,就部署动员此项工作,即围绕"政策法规、装备操作、案例分析、证据采集、文书制作"等五大技能,开展培训竞赛活动;7月7日,借座金桥大酒店再次召开"全市稽查队队长会议",具体落实业务骨干,加强推进此项工作;9月1日,借座宁波渔港大酒店召开"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比工作会议",选出28份案卷参加全省xx年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比,从中脱颖出一批办案能人和新人。
今年2月份,市稽查队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南通市创造全国文明城市先进单位"。
6月份,被共青团南通市委、市综治委等14个部门授予"xx年度南通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_行政处罚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 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_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表达执法检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除办理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七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_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 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
第八条 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_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托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有关物品、工具采取暂扣、封存或者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制作清单,载明财物名称、型号、数量、保存地点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 依法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暂扣、封存的财物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查明不宜继续暂扣、封存,或者暂扣、封存期限届满的,依法解除暂扣、封存;
(二)依法应当没收暂扣、封存的违法财物的,作出没收违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三)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依法予以拍卖、处置。
第十二条 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复制、摄录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二)需要暂扣、封存有关证据的,依法决定对有关证据采取暂扣、封存等强制措施;
(三)依法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财物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对暂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遗失。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解除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认领的,可以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
依法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依法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第十八条 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事件时,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即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情况。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落实、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和文化市场秩序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省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托机关对其委托的事项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
(二)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地区文化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拖延推诿,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情况和执法活动安排的;
(七)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八)侵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者侵占、使用、损毁被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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