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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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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辩护词范文 第1篇民事代理词范本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本审判员:依据《^v^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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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事被告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被告辩护词范文 第1篇

民事代理词范本

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本

审判员:

依据《^v^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xx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xx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xx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xx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xx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民事被告辩护词范文 第2篇

10号(097班)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张大方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2009)天平民初字第287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张大方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第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对于焚烧炉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说法,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的社会活动不以有偿及经营活动为限,只要该活动具备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和客观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没有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场所的人。本案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无既存的或者潜在的交易关系,但其进入的浴室是为该鞋业公司员工服务的场所,构成了一定 1

民事被告辩护词范文 第3篇

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俊的委托,指派本所高XX律师担任原告张俊的一审代理人,参加原告张俊诉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作为代理人,我通过庭前对案件的调查了解,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首先请允许我陈诉一下本案的事实:

20xx年12月中旬的一个周五晚上,原告张俊在公司加班后乘电梯回家,在电梯行至12楼时,进来一位老人,老人进电梯后见只有原告一人,便与之攀谈。因原告刚刚进入公司不久,对于公司的人事并不熟悉,故不认识该老人,且因加班缘故,又冷又饿急于回家,便对老人的问话没有理睬,老人见状生气离开。后经人介绍得知,该老人为江苏弘业国际集团公司董事长阮经天。阮经天对原告不理睬的行为大为恼火,便让其下属的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以原告素质太差不宜做期货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被告之间存在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且未出现劳动合同

终止事项。

据调查了解,原告张俊于20xx年11月10日进入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就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半年期的合同,合同将于20xx年5月31日到期。原告于上班期间在业务上表现良好,也没有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无不妥。被告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就将原告辞退,

民事被告辩护词范文 第4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皋城市玩野律师事务所 接受本案原告朱杭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确为19xx年8月1日与付建启签订劳动合同。付建启受雇于该出租车公司至今。

2、20xx年8月21日晚凌晨1点左右,原告在东环广场搭被告雇员付建启的出租车去双井姐姐家里。在开到东便门桥北50米被被告付建启赶下车,当时原告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原有的癫痫病复发,付建启未尽司机的合理的救助义务,把原告遗弃在桥东100米处得马圈处。原、被告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专门在第301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患疾病、分娩、避险等紧急情况时,承运人有应当尽自己的能力帮助旅客脱离危险、减少损害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救助措施的义务。而被告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作为出租车司机所应有的职业道德,因此被告方司机的行为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表现,应对此承担责任。

民事被告辩护词范文 第5篇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苏州XX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朱某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为:被告的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以上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被告在草场中学附近撞倒了一颗五针松,同时对周边的四棵树有所损伤,据此,原告绿化公司要求被告赔偿134280元缺乏根据。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共撞伤5棵树种,分别是羽毛枫、五针松、大叶黄杨球、五针松、罗汉松,价格则为28000、37500、280、37500、31000元,最后人工费等合计为134280元。其中,也包括了连这5棵树旁边被折断枝叶的树。

以上赔偿要求缺乏根据。首先,绿化公司所列出的赔偿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上此类五棵树的价格,而原告将成活率考虑在内的计算方式得出的赔偿额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对于或然的损失赔偿请求,对被告显失公平。其次,所谓的70%的成活率缺乏科学根据。再次,被告朱某以为自己的车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交通责任事故强制险,且本案造成的损害在保险范围之内,因而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对原告的损失赔偿,而非被告。

民事被告辩护词范文 第6篇

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检)字[2020]215号鉴定书载明:"伤者腰胸部有外伤史;影像学资料显示:右侧4-7肋新鲜性骨折、胸12,腰2新鲜性压缩性骨折,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首先,根据此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上述骨折是由被告人XXX的加害行为所致,被害人XXX本身具有腰胸部的外伤史,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的前提下,不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

其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其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腰胸部多处新鲜性骨折损伤程度确实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是并没有具体载明被害人XXX腰胸部具体的外伤史且在此次损伤中既往伤/病所发挥的作用。

综上,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以及外伤史在本次损伤作用的前提下,不能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且在鉴定报告无法或没有载明被害人既往腰胸部外伤史对此次损伤发挥何种程度作用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宜直接认定被告人XXX对腰胸部一二级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发后至被害人XXX住院,长达24小时,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XXX与证人戚欣大(XXX配偶)的询问笔录均载明,案发日为2020年9月11日18时左右。案发日当晚被害人已经报警且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2020年9月12日17时左右,被害人因腰胸部疼痛住进北海医院。根据二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其一,被害人XXX于案发当晚在警方出警的前提下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说明当时并未出现损害后果,XXX本人也无明显的疼痛感。其二,案发当晚距离被害人XXX去北海医院就医的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在这24小时之内无法排除最后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为被害人本人自身抑或第三人所致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被害人XXX在案发当晚并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证明当时并未出现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至少当时被害人自己都认为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在此前提下,被害人于案发后长达24小时就医,无法证明相应的实害后果与24小时之前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从常理上分析,被害人XXX案发时年龄已为60岁并发生多处骨折,当时就应该无法行走,至少有明显的疼痛感并及时就医,但案发后被害人将近24小时才去就医,这本身就说明其伤害后果并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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