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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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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事业单位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故《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居住权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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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知识点提炼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我们由概念可知

1.居住权的权利人为自然人

2.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为他人住宅,非权利人本人所有房屋

3.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形式设立

4.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求

(二)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

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如

甲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是为了报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顾之恩,让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

此时保姆乙居住权设立了吗?

答案是没有设立的,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形式,但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居住权未设立

(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1.居住权一般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的生活居住需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因此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有人居住,因此原则上不得出租,但是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是双方约定,可以出租,那么此时可以出租

例如

老苏为了跟保姆小蔡在一起,为小蔡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若此时小蔡想将自己的居住权转让给老沈,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居住权不得转让

(四)居住权的消灭

1.权利人死亡或者居住权合同到期

2.必须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上面是有居住权登记的,此时必须将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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