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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手费的法律问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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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花凄凉 浏览量:22023-02-09 1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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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但对分手费纠纷的司法救济并非无章可循,而应从分手费的特征以及相关民事法律原则上来把握。下面树图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谈谈分手费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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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浅析分手费的法律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法律对分手费的态度

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作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另一种情形是不认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的诉讼请求。本文“引子”中成华法院与龙泉法院对分手费的不同判决结果,就是这两种情形的典型例子。

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但对分手费纠纷的司法救济并非无章可循,而应从分手费的特征以及相关民事法律原则上来把握。笔者以为可从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探讨。

(一)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

(二)处理分手费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公民间的民事活动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无疑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对分手费的认定及处理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9]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最基本的前提。

2、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既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那么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是否约定或一方是否愿意给付分手费以及给付多少分手费、如何给付分手费,都应由男女双方自行决定。这一原则时下称之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并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至少是出于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双方分手后,给付分手费一方理当讲究信誉,恪守诺言,并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5、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10]这一原则表现为民事主体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以实现一定的利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如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民事主体可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男女双方分手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产生的财产关系,这一财产关系的内容就是一方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民事权利,另一方负有给付分手费的民事义务。接受分手费一方的接受分手费的民事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即给付分手费一方在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如果不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分手费,接受分手费一方则有权向给付分手费一方追偿,如追偿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11]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也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至少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能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否则,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该无效民事行为的结果——分手费亦应无效。

7、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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