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很多人对它的出现很感兴趣。法院纷纷出现了很多分手费纠纷的案件,那您对分手费的了解有多少呢?例如分手费的含义,分手费的特征及纠纷遵守原则等。下面树图网婚姻法频道为您提供一系列分手费的知识,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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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你了解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0年11月,已婚的赵某(男)在市区一饭店吃饭时认识了服务员(女)史某,史某高挑可爱、美丽动人,多次接触后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他们感情升温期间,史某一直担心好日子不长,赵某了解后对史某说今后如果两人分手,将给其5万元分手费,并写下了书面保证书。2011年5月妻子李某知道丈夫的丑事后并没有大发雷霆,而是心平气和地和赵某说道,对此事能够理解,可以离婚,只要赵某能幸福并共同照顾孩子。赵某被妻子的言行感动了,也考虑到自己给妻子和孩子带来的伤害,内心特别内疚,决定马上和史某分手,以后专心和李某过日子。
最终,史某同意分手,但称自己的青春遭受损失,要求赵某给付分手费5万元,赵某拒付。月底,史某将赵某告到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赵某给付5万元分手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与史某存在的分手费不是法律规定的侵权债务关系,属于自然债务,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法院遂驳回了史某的诉求。
本案中,赵某与史某有了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虽尚未构成重婚罪,但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赵某给史某所写的分手费书面保证书,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对赵某和史某有约束力的自然之债,但它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如果赵某自愿给付了分手费或给付了部分的分手费,因为反悔而以不当得利要求史某返还的话,则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自然之债不适应不当得利,一旦履行,不得反悔,履行了的自然之债是具有法律保持力的。
“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分手,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确定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自然会由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配生诸多财产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无疑会对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全文阅读】
分手费作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的约定或承诺,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全文阅读】
分手费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9]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最基本的前提。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全文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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