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探望权可以随意剥夺吗?李某与丈夫马某离婚,签订了书面协议,承诺女儿小佳每两个月可以随母亲生活一周。后,马某未按承诺执行,多次设置障碍阻挠李某探望女儿。于是李某向法院诉讼,确认自己的探望权。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母亲也有探望权,不能随意剥夺。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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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的探望权可以随意剥夺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少妇李某与丈夫马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之女、3岁的小佳随马某生活,抚养费由其父自行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小佳每两个月可以随母亲生活一周。之后,马某未按承诺执行,多次设置障碍阻挠李某探望女儿。2012年8月初,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某履行承诺,确认自己的探望权,并增加平常探视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同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探视问题马某曾给李某作出书面承诺,她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并无不当,但鉴于小佳尚且年幼,李某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健康考虑,她要求每两个月接走小佳一周,对女儿的生活规律不利,故对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星期日的上午8时至11时30分在马某的居住地,由马某陪同探视小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马某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李某探望女儿,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视的时间及方式,维持了父母子女之间应当享有的亲情关系。
(责任编辑:小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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