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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对公婆无赡养义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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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尽岁月 浏览量:22023-02-09 13: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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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道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但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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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儿媳对公婆无赡养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

原告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小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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